• 臺北市政府 105.03.24. 府訴二字第10509031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12月23日北市都建字第10487812300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本市大同區○○○路○○號○○樓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
      )獨資開設「○○鏢店」,經營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定義之「遊樂園業」及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其中「遊樂園業」使用用途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
      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D類休閒、文教類第1組D-1類組之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
      場所,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3條附表一規定,如使用營業樓地板面
      積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於每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如未達 300平方公尺者,則應每 2年1次,於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申報。原
      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4年10月21日針對系爭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動態項目檢查,
      發現系爭建築物有未依規定辦理104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情事,乃以1
      04年10月28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85863500號函通知○○鏢店,限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辦
      理 104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於前開期限內
      辦理申報,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 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1條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104年12月23日北市都建字第10487812300號裁處書,處訴
      願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後次日起30日內補辦手續,另並以104年12月23日北
      市都建字第10487812301號函檢送該裁處書予訴願人。該裁處書於104年12月28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05年1月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月6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提供照片主張其已移除系爭建築物內之投幣式
      飛鏢機,故系爭建築物不再作為 D-1類組使用,是原處分之基礎事實有待釐清,乃以10
      5年1月2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530162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
      04年12月23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87812300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
      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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