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臺北市政府 105.04.15. 府訴二字第10509047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願人等 2人因申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不作
為,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3年6月13日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書(下稱
申請書,載明訴願人等 2人為申請合併之私地所有人)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
局)申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經都發局以103年7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 103676831
00號函復訴願人等 2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擬申請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
土地與同小段○○、○○、○○地號(部分)地號公有土地合併使用證明乙案......說明:
......二、依本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第 4點不予核發證明之情形如下:『
......(七)合併使用後,基地仍未符合最小建築基地規模。......』請釐清。三、隨函檢
還所附文件......請修正後,重新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嗣訴願人○○○復以署期
103年 6月13日申請書(104年12月16日收件)向都發局申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經都發局以 104年12月2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70649400號函復訴願人等2人略以:「主旨:有
關臺端擬申請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與同小段○○、○○、○○地號....
..公有土地合併使用證明一案......說明:......二、依本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
請須知第4 點不予核發證明之情形如下:『......(七)合併使用後,基地仍未符合最小建
築基地規模。......』請釐清。三、隨函檢還所附文件......請修正後,重新填具申請書提
出申請。」訴願人等2人不服,於105年1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月28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
充訴願理由,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第 1點規定:「說明:1.公私有畸零土地合
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係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基於都市計畫觀點,促進都市土地經濟合理利用,依都市計畫法、建
築法、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證明該私有土
地與所臨接公有土地合併使用成為完整之建築基地而予以核發......。」第4點第7款規
定:「不予核發證明之情形如下:......(七)合併使用後,基地仍未符合最小建築基
地規模。但其所臨接之鄰地,為本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稱已建築完成者,或經本府畸零
地調處委員會審決准予單獨建築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於 103年6月13日、104年12月16日二度向都發局申請
核發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惟都發局迄今仍未為核准與否之處置,訴願人認為都
發局對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本件似應適用臺北市公私有畸零
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第4點第7款但書規定辦理,請都發局速依法為本案申請公私有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之准駁處分。
三、查訴願人○○○以 103年6月13日申請書及104年12月16日(收件日)申請書( 2份申請
書所載地號不完全相同)向都發局申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案經都發局以10
3年7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0367683100號及 104年12月2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70649400號
函復訴願人等 2人在案,該 2函內容皆載有「......說明:......二、依本市公私有畸
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第 4點不予核發證明之情形如下:『......(七)合併使用
後,基地仍未符合最小建築基地規模。 ......』請釐清。三、隨函檢還所附文件.....
. 請修正後,重新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等語,雖通知釐清之性質類似補正程序,惟
都發局已檢還文件並請訴願人等2人修正後重新提出申請,實質上此2函應解為都發局已
作成否准訴願人○○○當次申請案之行政處分,是都發局並無不作為之情事。故訴願人
等 2人主張都發局對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不足採憑,應認訴
願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