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5.04.27. 府訴一字第10509065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請求社會救助等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
      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三、原行政處分機關......五、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訴願應附原行政處
      分書影本......。」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
      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雖主張需要其父母之中低老人生
      活津貼、老人年金等以減輕相關負擔,惟未具體載明訴願之事實、理由,與不服之行政
      處分,本府法務局乃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以105年3月9日北市法訴一字第10536110510
      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 20日內補正,並以同日期北市法訴一字第10536110511
      號函請本府社會局協助處理訴願人所需社會救助部分。本府法務局 105年3月9日北市法
      訴一字第 10536110510號函於105年3月11日送達。訴願人雖於105年3月28日寄送本府衛
      生局(下稱衛生局)105年2月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530991300號函,惟該函係衛生局核
      定訴願人父親○○○長期照顧服務之服務項目及內容,訴願人迄仍未補正訴願事實及理
      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另有關訴願人請求社會救助部分,本府社會局業
      以105年3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10532890500號函復訴願人,建議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併予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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