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5.05.12. 府訴三字第10509069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 1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0
    787900號裁處書及第105307879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為自營作業者,準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承作本市信義區○○○路○○巷之○○大
      樓外牆磁磚修補工程,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民國(下同) 105年1月7
      日派員檢查,查認訴願人對於工作場所周圍(繩索垂降作業下方),未設置適當圍籬、
      警告標示,第 1次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8條第2款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第5款規定。嗣經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第51條第1項及臺北市
      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105年1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
      530787901號函檢送同日期字號之第 105307879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
      ,並公布其姓名。該裁處書於105年1月2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2月23日經由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11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關於105年1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0787900號裁處書部分:
      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本案裁處事實欠缺明確性,尚有證據待查證,乃依訴願
      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05年3月14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1949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
      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關於105年1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0787901號函部分:
      查該函僅係原處分機關檢送 105年1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0787900號裁處書等予訴願
      人,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
      亦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及第8款,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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