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5.05.25. 府訴二字第10509074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青年安心成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 3月8日北市
    都服字第10531779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申請民國(下同)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育
      有子女換屋),經本府審核為合格戶,第3年起適用第2類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042%計算機動調整),並以101年12月10日府都
      服字第10139205100號核給證明在案(核定編號:1014B101623-2)。嗣原處分機關依青
      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第22點第3項及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
      畫(下稱查核督導計畫)辦理查核作業,發現訴願人102年度及103年度家庭年收入之平
      均值為新臺幣(下同)158萬967元,超過查核戶籍地(臺北市)之查核金額( 158萬)
      ,乃依作業規定第20點第 1項第7款及查核督導計畫第陸點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以105
      年3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177950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應自105年5月1日起
      停止利息補貼。該函於105年3月1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3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3月30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102年度及103年度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符合10
      4年度查核金額,乃以105年3月31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2728400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
      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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