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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6.15. 府訴三字第10509087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4月6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03192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服裝及其配件零售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5年1月29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使所屬勞工○○○(下稱○員)於104年11月1
日(星期日)至14日(星期六),2週間出勤時間扣除休息時間後合計117小時,超過法定 2
週正常工時84小時上限,違反勞動基準法行為時第30條第 1項規定;使所屬勞工○○○(下
稱○員)104年8月9日至31日間連續出勤23日、○○○(下稱○員)104年8月9日至23日間連
續出勤15日,未給予勞工每7日中1日例假以為休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未給予○
員 104年10月10日(國慶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之
國定假日休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所屬勞工○○○(下稱○員)於95年 5月16日
到職、○員於96年10月11日到職、○員於96年12月1日到職,至 104年均已任職5年以上10年
未滿,104 年度應給予特別休假14日,惟訴願人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以105年2月2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530277602號函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
知書予訴願人,命即日改善,並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異議。
原處分機關另以105年 3月14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031921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
人以105年3月23日書面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行為時第30條
第1項、第36條、第37條及第38條等規定,因訴願人係第1次違反各該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
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等
規定,以105年 4月6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0319200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萬
元罰鍰,合計8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5年4月8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05年5月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於105年4月8日送達訴願人,提起訴願期間末日原為105年5月8日,因是日為
星期日,應以次日(105年5月9日)代之,是本件訴願並未逾期,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行為時第30條第 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
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
為例假。」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
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
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
十日為止。」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
條......規定。」第80條之 1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
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行為時第23條第 1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如左:......五、國慶日(十月十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行為時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附表:(節錄)
┌───────┬──────────────────────────┐
│項次 │18 │
├───────┼──────────────────────────┤
│違規事件 │雇主使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
│ │超過84小時者。 │
├───────┼──────────────────────────┤
│法條依據 │第30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
│(勞動基準法)│ │
├───────┼──────────────────────────┤
│法定罰鍰額度(│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新臺幣:元)或│2.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
│其他處罰 │ 令其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
│統一裁罰基準 │第1次:2萬至16萬元。 │
│(新臺幣:元)│……。 │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附表:(節錄)
┌──────┬─────────┬─────────┬─────────┐
│項次 │32 │33 │34 │
├──────┼─────────┼─────────┼─────────┤
│違規事件 │雇主未使勞工每 7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
│ │中有 1日之休息,作│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間之勞工,雇主未給│
│ │為例假者。 │規定應放假之日,雇│予法定特別休假天數│
│ │ │主未給予休假者。 │者。 │
├──────┼─────────┼─────────┼─────────┤
│法條依據( │第36條、第79條第 1│第37條、第79條第 1│第38條、第79條第 1│
│勞動基準法)│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
│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
├──────┼─────────┴─────────┴─────────┤
│法定罰鍰額度│處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新臺幣:元│、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或其他處罰│ │
├──────┼─────────────────────────────┤
│統一裁罰基準│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新臺幣:元│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 │
│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所營業務與一般上班不同,員工到班後之時間極為彈性,無
客人時,就是休息時間,1 日真正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分之二;係員工有時不想放假,自
動到班工作以增加收入,訴願人基於雙方受惠且不知有犯法之虞,故並未做反對意思;
實質上確實有安排員工每週休假日,因不好拒絕員工,並非刻意觸犯法規;法律不外人
情,應採取先宣導或輔導,再施罰;訴願人之各項違規行為非故意之犯行,請減輕裁罰
。
四、查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使○員2週間出勤時間扣除休息時間後超過法定2週正常工時84小
時上限;未給予○員及○員每7日中1日例假以為休息;未給予○員國定假日休假;未依
法給予○員、○員及○員特別休假;審認訴願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行為時第30條第 1項
、第36條、第37條及第38條等規定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105年1月29日勞動檢查結果通
知書、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訴願人員工名冊、○員、○員及○員104年7月至12月間
考勤表等影本附卷可憑,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員工到班後時間彈性,1 日真正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分之二,且實質上確實
有安排員工每週休假日,並非刻意觸犯法規;應先宣導或輔導,再施罰,並請減輕裁罰
云云。按勞工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 1日之休息例假
;紀念日應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法給予
特別休假;違反者,處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
等;揆諸勞動基準法行為時第30條第1項、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79條第1項第 1
款、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查卷附原處分機關105年1月29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
影本載以:「......會談人 姓名:○○○ 職稱:負責人......問:貴公司與員工約
定每日正常工時起迄為何?休假制度為何?答: 1030-2000(彈性至2030),無明確規
定休息時間,一個月休假 4天。問:貴公司是否設有加班申請制度?如何申請?答:無
加班申請制度,員工薪資係以底薪加獎金計算,未另外核算加班費。問:貴公司是否依
法給予國定假日?答:無明定國定假日,固定月休 4天,其餘上班日就是以底薪加業績
計薪。問:貴公司是否依法給予員工特別休假?答:沒有什麼特別休假,只有農曆年時
會給予每位員工7至10天的休假。【年資滿3年以上(含),給10天;未滿3年者,給7天
】問:抽查勞工○○○104年 8月份出勤紀錄發現,○員8/1-8/14僅休假1日,原因為何
?答:因○員當月已休足 4天,但8/8確實也沒上班,故14天內僅休1天。問:薪資明細
〝津貼〞欄記載2,000元,是何種項目?答:員工如果每月休假不超過4天,公司會發給
2,000 元當作獎勵。......」經訴願人之代表人○○○簽名確認,並有訴願人員工名冊
及○員等人104年 7月至12月考勤表等影本附卷可憑;則訴願人使員工2週間出勤時間扣
除休息時間後超過法定2週正常工時84小時上限、未依法給予員工每7日中 1日例假以為
休息、國定假日休假及特別休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行為時第30條第 1項、第36條、第
37條及第38條等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又查勞動基準法並無先行宣導或輔導後始得裁
罰之規定,訴願人就此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各
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合計8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
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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