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5.08.15. 府訴二字第10509113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4月20日
    北市都服字第10533293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申請民國(下同) 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育有子
    女購屋),經本府審核為合格戶,第3年起適用第2類優惠利率(按「○○股份有限公司 2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042%計算機動調整),並核發99年8月12日府都住字第099355408
    00號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在案(核定編號: 0993B100990-2)。嗣原處分機關依青年安心成家
    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第22點第3項及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下稱查核督
    導計畫)辦理查核作業,發現訴願人102年度及103年度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為新臺幣(下同
    )172萬 927元,超過查核戶籍地(臺北市)之查核金額(158萬元),乃依作業規定第20點
    第1項第7款及查核督導計畫第陸點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以105年4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
    329390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應自105年5月1日起停止利息補貼。該函於105年4月
    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5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 2點規定:「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二)育有子女
      :申請人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且該子女與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設籍於同一戶。..
      ....(六)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八)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
      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第3點規定:「住宅補貼方式如下:
      ......(二)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第20點規定:「辦理購
      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
      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七
      )完成購置住宅貸款撥款後第三年起,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超過當年度百
      分之五十分位點。 ......。」第22點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補貼
      證明核發後第三年起,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現
      況予以查核。」
      104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第貳點規定:「查核對象98至101年度本方案之『前
      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截至查核日止仍具有補貼資格者......。
      」第肆點規定:「......104 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查核計畫之家庭年收入應符合下列
      金額(節錄)
                                 (單位:新臺幣萬元)
     ┌───┬──────┬───────┬───────┬────┬─────┐
     │戶籍地│99年度家庭年│100 年度家庭年│104 年度家庭年│103 年度│104 年度本│
     │   │收入50%分位│收入50%分位點│收入50%分位點│查核金額│計畫查核金│
     │   │點金額   │金額     │金額     │    │額    │
     ├───┼──────┼───────┼───────┼────┼─────┤
     │臺北市│158     │148      │144      │158   │158    │
     └───┴──────┴───────┴───────┴────┴─────┘
      註:99年度及101年度核定戶之104年度查額金額採一致性之標準,依據 99年度、101年
        度、104年度家庭年收入50%分位點或103年度查核金額中,取其最大值。
      第陸點規定:「不符規定之處理原則......不符項目 3.查核日前2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
      值是否超過 104年度查核金額......處理原則 1.核定戶經查核不符104年度查核金額,
      則由直轄市 ......政府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自105年5月1日起停止補貼,如有
      溢領款項,應將自事實發生日(即 105年5月1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返還補貼機關......。」
      臺北市政府 105年1月12日府都服字第10441559100號公告:「主旨:公告青年安心成家
      作業規定第22條所定有關本府利息補貼查核暨通知停止利息補貼之權限事項,委任本府
      都市發展局辦理,並自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起生效......。」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育有3名年幼子女及年邁父親,又其配偶亦自103年10月底已
      辭去工作,為求全心照顧上開家庭成員,原處分勢必影響訴願人正常生活,請求勿停止
      本案貸款利息補貼。
    三、查本件訴願人向本府申請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 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育
      有子女購屋),經本府核定為合格戶,嗣原處分機關發現訴願人102年度及103年度家庭
      年收入之平均值為172萬927元,超過查核戶籍地(臺北市)之查核金額( 158萬元),
      乃通知訴願人應自105年5月1日起停止利息補貼。有本府99年8月12日府都住字第099355
      40800 號補貼證明、訴願人之戶口名簿、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青年安心成家方
      案補貼作業查調收入明細與財產明細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育有3名年幼子女及年邁父親,其配偶亦自103年10月底已辭去工作全心
      照顧上開家庭成員,原處分勢必影響其正常生活,請求勿停止本案貸款利息補貼云云。
      按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如於完成購置住宅貸款撥款後第3年起,查核日前2年
      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超過當年度百分之50分位點,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戶籍地在
      本市者,查核督導計畫查核金額為158萬元;核定戶經查核不符104年度查核金額,則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核定戶及金融機構(副知營建署),自 105年5月1日起停止
      補貼;揆諸作業規定第20點第1項第7款及查核督導計畫第肆點、第陸點等規定自明。查
      本件訴願人前經本府核定為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 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育有子女購屋)合格戶,惟依卷附營建署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補貼作業查調收入明細與財
      產明細資料等影本顯示,訴願人102及103年度之家庭年收入(含其配偶○○○之收入)
      共計344萬1,854元,平均每年為172萬927元,顯已超過上開查核金額;則原處分機關依
      上開規定,自 105年5月1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無違誤。另訴願人主張家計沉重,原處
      分勢必影響其正常生活一節,其情雖屬可憫,惟尚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訴願主張,不
      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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