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5.09.14. 府訴一字第10509126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3年12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0
    348562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60條規定:「訴願提起後,於決
      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第77條第 7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
      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原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下同) 7,200元,因接受本市民
      國(下同)104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經本市中山區公所初審後列冊,以103年12月 1日
      北市中社字第 103337805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列計
      人口2人(訴願人及其長子),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3萬5,721元,超過104年度補助標準
      2萬9,124元,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本市104年度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標準規定不符,乃以103年12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0348562700號函
      ,核定訴願人自104年1月起不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格,並由本市中山區公
      所以103年12月31日北市中社字第10334290800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
      103年12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0348562700號函,於104年1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嗣以
      104年 1月29日訴願撤回申請書撤回訴願在案。訴願人復對原處分機關103年12月12日北
      市社助字第 10348562700號函表示不服,於105年4月1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
      願,105年5月12日、5月19日、5月31日、6月8日、6月22日、7月7日、7月21日、8月8日
      、8月19日、8月25日、9月9日及 9月12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經查本案訴願人對原處分機關103年12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0348562700號函不服,前於
      104年1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嗣以104年1月29日訴願撤回申請書撤回訴願,業經本府
      以104年2月5日府訴一字第10409023900號函復訴願人,依訴願法第60條後段規定,訴願
      經撤回後,訴願程序終結,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在案。本件訴願人復就已撤回之訴願
      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7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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