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4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9月5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74
    67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向案外人○○○承租臺北市北投區○○街○○號○○樓住宅,租賃契約之起迄
      日期為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訴願人據此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4 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以104年1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44155
      5300號核定函核列訴願人為 104年度租金補貼合格戶及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加碼補貼合
      格戶(核定編號1041B05360),並自105年5月至105年8月每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
      同)6,000元(內政部補貼5,000元,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加碼補貼1,000 元),合計已
      核撥4期共2萬4,000元。嗣因訴願人於105年8月5日檢附租賃契約(租賃地址:臺北市南
      港區○○○路○○段○○號○○樓;租賃契約之起迄日為 105年5月10日起至106年5月9
      日止)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5年度住宅租金補貼。原處分機關乃審認訴願人於105年5月
      10日後已搬遷至新址,訴願人於租金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未於 2個月內檢附新租
      賃契約提出申請,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0條第 1款規定不符,乃
      以105年9月5日北市都服字第 105374675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5年 5月10日停止租金補
      貼,同時廢止訴願人 104年度租金補貼資格核定函(即104年1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4
      41555300號函【原函誤植為104年1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430063203號函】),並追繳
      其自105年5月10日至105年8月31日溢領之補貼款共 2萬2,258元。該函於105年9月9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10月2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認訴願人係於105年5月28日始搬遷至新租賃地址:臺北
      市南港區○○○路○○段○○號○○樓,原租賃契約應自105年5月28日始提前中斷,原
      處分機關乃審認原追繳溢領之補貼款金額計算有誤,且審認訴願人依舊未於 2個月內檢
      附新租賃契約提出申請,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0條第 1款規定仍
      然不符,以 105年11月7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9497900號函(下稱105年11月7日函)通知
      訴願人自105年5月28日起廢止104年1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441555300號函(原函誤植
      為104年1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430063203號函,嗣經原處分機關以 105年12月14日北
      市都服字第10540714300號函更正為第10441555300號函),另請訴願人繳還溢領之補貼
      款1萬8,774元;並於同函撤銷上開105年9月5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7467500號函(按訴願
      人對該105年11月7日函業已另案提起訴願,刻由本府另案受理中)。準此,原處分已不
      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繳回溢領之補貼款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
    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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