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0月11日廢字第41-105-10097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區清潔隊接獲民眾錄影檢舉,本市士林區○○大道○○段與○○路
交叉口,有泥砂污染路面情事。經查閱該錄影影片,認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
24日13時45分許,於該址有泥砂污染地面未妥善清理情事,乃掣發 105年9月26日第X90
9257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嗣原處分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規定,以105年10月
11日廢字第 41-105-10097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1,2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
05年11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非實際行為人,乃以 105年11月15日北市環稽
字第 105328302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