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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9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6600號
裁處書及105年10月 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40634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105年9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6600號裁處書部分,訴願不受理。
二、關於 105年10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40634100號函部分,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6日至105年1月28日間,於
報紙、週刊、電視及網路等媒體刊播「○○【○○:衛部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衛部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衛部
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衛部醫器製壹字第xxxxxx號】」及「○○【○○
:衛部醫器製壹字第 xxxxxx號】」等7件藥物廣告(下稱系爭廣告),案經衛生福利部
中醫藥司(下稱中醫藥司)、原處分機關、高雄市左營區衛生所(下稱左營區衛生所)
查獲及民眾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檢舉違規廣告,因訴願人營業
地址在本市,食藥署及左營區衛生所乃函移原處分機關處理,如附表。
二、嗣原處分機關以105年1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0117000號、105年2月22日北市衛食藥
字第 10531995100號、105年1月2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1014900號、105年2月1日北市
衛食藥字第10530977600號及105年4月1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3890200號等函就附表所
列編號1、2、3、6-1、6-2及7之案件,通知訴願人攜帶相關資料於105年1月20日、3月3
日、2月23日、4月26日到場說明或於是日前以書面陳述意見,其間:
(一)訴願人於 105年3月18日及4月20日以存證信函向原處分機關陳情,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3月24日及4月15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律師(下稱○律師)並製作調查紀錄
表,訴願人並以105年3月24日申請迴避暨說明書、 4月15日申請迴避補充理由書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公務員迴避等情,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上開陳情、申請書,就附表所
列系爭7則廣告,以105年5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49199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
「主旨: ......申請公務員迴避案,所請歉難准許,另為釐清案情,請貴公司於105
年6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至本局食品藥物管理處說明,......說明:......或
於是日前檢附前列資料影本,以書面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之受任人郭律師於
105年6月22日電話向原處分機關表示略以:「我是○律師,今天下午不會出席......
不會有申請書或說明書,只電話通知......。」在案。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 105年5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4919901號函通知○○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供系爭廣告刊播者及相關資
料,經上開公司於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6日、105年 5月27日、6月6日檢附資料函
復原處分機關,系爭廣告係由訴願人委託刊登。
三、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廣告雖有提出申請,惟與原處分機關原核准之北市衛器廣字第
104070259 號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原核准之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09004號、第10410002
號、第10410005號及第10409011號藥物廣告核定表(下稱藥物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
爰審認系爭廣告未依核准內容刊登,違反藥事法第 66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法第92條第
4 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以105年9月5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 105365566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44萬元罰鍰(共7件,
第1件處罰鍰20萬元,每增加1件,加罰4萬元,合計44萬元)。該裁處書於105年9月7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依藥事法第99條規定,於105年9月21日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異議,申
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重行審核後,以 105年10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40634100號函
復維持原處分。該函於 105年10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11月8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105年9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6600號裁處書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藥事法第99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
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
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二、查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105年9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6556600號裁處書,依藥事法
第99條規定,其救濟程序係向原處分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不服復核結果時,
始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訴願人前業於105年9月21日就該裁處書提出異議,申請復
核,並經原處分機關依規定程序函復訴願人復核結果,惟訴願人仍就該裁處書不服而提
起訴願,則此部分尚非屬得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之事項,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
貳、關於105年10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40634100號函部分:
一、按藥事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
轄巿政府......。」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24條規
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
行為。」第 66條第 1項及第2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
、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第 92條第4項規定: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第99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
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
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受罰人
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為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
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次 │38 │
├───────────┼───────────────────────┤
│違反事件 │藥物廣告登載、刊播內容與原核准事項不符 │
├───────────┼───────────────────────┤
│法條依據 │第66條第2項 │
│ │第92條第4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罰鍰20萬元至100萬元,每增加1件加罰4萬│
│ │ 元……。 │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八)藥事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先前就○○產品媒體刊登事宜委託律師至原處分機關說明時,由原處分機關承
辦人○○○製作104年7月22日調查紀錄內容嚴重與事實不符,偽造暨不實登載於其另
行製作之調查紀錄表第1、2頁上用以抽換替置於該次說明筆錄中,製造訴願人自認裁
罰之假象。為此,訴願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於105年3月24日以申請迴避暨說
明書及105年4月15日申請迴避補充理由書,向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產品相關媒體刊登
案件申請迴避,依法原處分機關於作成准許或駁回決定前,應停止對訴願人相關行政
程序。且就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前揭偽造、變造、公務員公文書不實登載之罪嫌
,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二)原處分機關縱容承辦人○○○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2條利益迴避規定之重大瑕疵而
作成歉難准許之內容,竟出現承辦人○○○就訴願人申請對其迴避之案件由其自己作
成「歉難准許」內容之荒謬情形。
(三)訴願人就前揭爭議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迴避,並經原處分機關承諾二週內會給予訴願人
回覆,惟105年6月22日訴願人仍未收到原處分機關之回覆,而該次會議後原處分機關
更未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即作成原處分科處訴願人44萬元罰鍰,逕作成剝奪訴願人
權利不利之裁罰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
(四)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就訴願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迴避案件
,竟違法繼續行政程序在先,經訴願人請其及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 33條第4項停止行
政程序時,卻在未合法作成就訴願人申請迴避案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逕以訴願
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為由,更未給予訴願人實質陳述意見之情形下,逕作成裁罰訴
願人44萬元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02條及第8條規定,而屬有瑕疵之違法
行政處分。
三、查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查認雖有提出申請,惟與原藥物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有食藥
署「西藥、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畫面列印、藥物廣告核定表、附表所列食藥
署、左營區衛生所函文暨所附列管編號104-0804、104-1000、105-0068、105-0077平面
媒體廣告監視紀錄表、2件違規廣告查處紀錄表、系爭廣告及原處分機關105年 3月24日
、 4月15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律師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
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即作成原處分科處訴願人44萬元罰鍰
,逕作成剝奪訴願人權利不利之裁罰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02條之規定云云。按藥
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如有違反,即應處罰,為藥事法第
66條第2項及第 92條第4項所明定。查本件訴願人於104年10月6日至105年1月28日間,
於報紙、週刊、電視及網路等媒體刊播附表所列產品之 7件系爭廣告,經中醫藥司、原
處分機關、左營區衛生所查獲及民眾向食藥署檢舉違規,復經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廣告
與藥物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藥事法第 66條第2項規定及
據以裁罰,並無違誤。次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多次通知訴願人至原處分機關說明或以書面
陳述意見,經訴願人於 105年3月18日、4月20日存證信函及訴願人之受任人郭律師於 3
月 24日、4月15日到場陳述,且於105年6月22日電話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會出席原處分
機關所訂當日陳述意見及不會有申請書或說明書等,並有原處分機關105年6月22日公務
電話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則原處分機關已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訴願人之
受任人陳述在案,是本件尚無未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又訴願人主張原處分
機關承辦人○○○製作104年7月22日調查紀錄內容嚴重與事實不符一節,查係因訴願人
前於 104年3月至8月間,未經事前申請廣告核准,擅自於網路及平面媒體刊登○○○等
產品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於104年7月22日及10月29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律師後,審
認違規事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1項等規定,以105年 3月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1
061800號裁處書處48萬元罰鍰在案,又本件既係原處分機關就系爭產品所為 7件系爭廣
告違規情形之查處,與訴願人所執先前 104年3月至8月間違規藥物廣告事件係屬二事,
是亦難據此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五、另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就訴願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
請迴避案件,竟違法繼續行政程序在先,經訴願人請其及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 33條第4
項停止行政程序時,卻在未合法作成就訴願人申請迴避案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逕
作成裁罰訴願人44萬元處分,而屬有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一節。本件據原處分機關 105
年 3月24日訪談訴願人受任人○律師之調查紀錄表影本載以:「......案由......平面
媒體、電視刊播『○○』等 6則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之規定......問:......
是否可就案由欄事件代表發言?......答:......公司於104年7月22日、 104年10月29
日委託代理人至貴局就○○產品相關刊登內容涉違規之爭議說明,惟......公司收受貴
局裁處書後,發現第四點處分理由所載內容,嚴重與事實不符,有筆錄遭竄改之嫌,足
認製作筆錄之承辦人○○○......及裁處書所載承辦人○小姐以及署名○○○局長等人
有故意使......公司遭裁罰為目的之嫌,執行執(職)務已有偏頗之虞......。」訴願
人復於105年3月24日及105年4月15日至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時分別提出「申請迴避暨說
明書」及「申請迴避補充理由書」申請迴避,經原處分機關以105年5月23日北市衛食藥
字第 105349199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申請公務員迴避案,所請歉難准
許......說明:......三、貴公司自述:『......承辦人○○○、○小姐、○○○局長
等人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申請○○○局長等 3人迴避......』云云,本局說明
如下:......本局依相關事證予以調查、審認、處罰,期間花費甚長時間,程序可謂均
已完備,已善盡調查職責,尚難認有違反刑法、行政程序法或執行職務有偏頗、公文書
登載不實等規定之情事,尚無法定迴避理由......。」則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申請迴避
一事,業已審認無法定迴避理由而駁回在案。又原處分機關已審認本件已盡調查職責,
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自無須停止行政程序,訴願人尚難以已申請迴避等為由而邀免責
。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44萬元罰鍰及復核決定予以維
持,揆諸前揭規定及統一裁罰基準,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及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
┌─┬────┬─────┬──┬──────────────┬───────────┐
│編│廣告之產│查獲單位/ │刊播│違規廣告內容 │產品名稱/醫療器材許可 │
│號│品名稱 │查獲日期/ │媒體│ │證字號/廣告許可字號 │
│ │ │案件編號/ │ │ │ │
│ │ │函移文號 │ │ │ │
├─┼────┼─────┼──┼──────────────┼───────────┤
│ 1│○○醫療│中醫藥司/ │○○│「有效提升血液循環……兩千多│○○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
│ │非動力式│104年10月6│時報│件創新發明 脫穎而出 ○○ │未滅菌) 、○○醫療非動│
│ │治療床墊│日/ │第○│榮獲金牌獎……醫生好評……包│力式治療床墊(未滅菌) /│
│ │ │104-0804/ │○版│覆您的全身,使全身上下都感受│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794│
│ │ │食藥署105 │ │到循環變快、身體的不適感獲得│、005806號/ │
│ │ │年1月5日FD│ │改善……」等詞句,與北市衛器│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
│ │ │A企字第104│ │廣字第 104070259號、高市衛醫│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
│ │ │1205751號 │ │器廣字第10409004號核定表內容│0409004號 │
│ │ │函 │ │不符 │ │
├─┼────┼─────┼──┼──────────────┼───────────┤
│ 2│○○醫療│中醫藥司/ │○○│「……兩千多件創新發明及專利│○○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
│ │非動力式│104年12月1│第○│技術角逐脫穎而出,榮獲超高榮│未滅菌)/ │
│ │治療床墊│7日/ │○○│譽的金牌獎,獲得國內外評審的│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5806│
│ │ │104-1000/ │第○│肯定……」等詞句,與高市衛醫│號/ │
│ │ │食藥署106 │○頁│器廣字第10410002號核定表內容│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100│
│ │ │年2月17日F│ │不符 │02號 │
│ │ │DA企字第10│ │ │ │
│ │ │51200562號│ │ │ │
│ │ │函 │ │ │ │ │
├─┼────┼─────┼──┼──────────────┼───────────┤
│ 3│○○醫療│原處分機關│○○│「【○○醫療非動力式治療床墊│○○醫療非動力式治療床│
│ │級萬用治│/ │股份│】衛福部許可醫療器材…… (主│墊(未滅菌)、○○醫療醫│
│ │療巾超值│105年1月2/│有限│持人○○) 最近因為天氣冷,頭│療用貼布(未滅菌)/ │
│ │組 │日 │公司│痛很難睡……早上起來想,昨天│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5806│
│ │ │105TP0046 │第○│有吃藥嗎?沒有……有了○○…│、005816號/ │
│ │ │ │○頻│…等於有個醫生在你的身邊……│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100│
│ │ │ │道○│最近天氣冷,有個退休員警疑似│05號 │
│ │ │ │○台│凍斃,有位演藝圈好朋友因天冷│ │
│ │ │ │ │猝死……最近如果你有三高,胸│ │
│ │ │ │ │悶、心悸,可能天氣冷,血管收│ │
│ │ │ │ │縮太慢……這個季節 為什麼容│ │
│ │ │ │ │易感冒 就是循環不好……人只│ │
│ │ │ │ │要一降溫就容易生病…… (來賓│ │
│ │ │ │ │○○○) 我沒有吃安眠藥…不好│ │
│ │ │ │ │睡的人真的很痛苦……而且是深│ │
│ │ │ │ │層睡眠……頸椎有骨刺睡不好,│ │
│ │ │ │ │吃安眠藥只有 2小時……○○害│ │
│ │ │ │ │我睡過頭……(字幕)有效治療…│ │
│ │ │ │ │… 天冷心肌梗塞猝死增 注意三│ │
│ │ │ │ │高保健……擺脫這裡酸那裡痛的│ │
│ │ │ │ │小毛病……(影集)腰酸背痛都會│ │
│ │ │ │ │有效改善…… (廠商代表) 在飛│ │
│ │ │ │ │機上 有○○ 你不用擔心你會麻│ │
│ │ │ │ │……不會腫脹問題……改善了○│ │
│ │ │ │ │○○ 酸痛問題…… │ │
│ │ │ │ │【○○醫療 醫療用貼布】…… │ │
│ │ │ │ │上貼 馬上就有感覺……喉嚨不│ │
│ │ │ │ │舒服……」等詞句,且未登載廣│ │
│ │ │ │ │告核准字號 │ │
├─┼────┼─────┼──┼──────────────┼───────────┤
│ 4│○○超能│左營區衛生│官網│「……增加身體舒暢度……民眾│○○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
│ │量雙人床│所/ │ (網│讚:健康靠他! 穴道大多集中於│未滅菌)/ │
│ │墊 │105年1月18│址ht│背面……保證蓋上去有完全不一│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794│
│ │ │日/ │tp:/│樣的體驗……」等詞句及使用後│號/ │
│ │ │105W0434/ │/xxx│圖示,且未登載廣告核准字號 │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
│ │ │105年1月20│xx) │ │9號 │
│ │ │日高市左衛│ │ │ │
│ │ │字第105700│ │ │ │
│ │ │69200號函 │ │ │ │
├─┼────┼─────┼──┼──────────────┼───────────┤
│ 5│○○醫療│左營區衛生│官網│「【○○醫療 醫療用貼布】 │○○醫療醫療用貼布 (未│
│ │用貼布 │所/ │ (網│……增加身體舒暢度……貼布遠│滅菌)/ │
│ │ │105年1月18│址ht│紅外線放射率達92% ……」等詞│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5816│
│ │ │日/ │tp:/│句,且未登載廣告核准字號 │號/ │
│ │ │105W0435/ │/xxx│ │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090│
│ │ │105年1月20│xx) │ │11號 │
│ │ │日高市左衛│ │ │ │
│ │ │字第105700│ │ │ │
│ │ │69200號函 │ │ │ │
├─┼────┼─────┼──┼──────────────┼───────────┤
│6-│○○醫療│民眾向食藥│○○│內容述及略以:「體感-4。C 霸│未未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
│ 1│非動力式│署檢舉/ │時報│王寒流過境 醫生奇招抗嚴寒… │未滅菌)、未未醫療非動 │
│ │治療床墊│105年1月27│第○│…醫生愛用……年輕時是運動員│力式治療床墊(未滅菌) /│
│ │ │日/ │○版│,但年紀大了,代謝變差……研│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794│
│ │ │105P0236/ │ │發者一小步 人類一大步……」 │、005806號/ │
│ │ │食藥署105 │ │等詞句,與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
│ │ │年1月28日F│ │7025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
│ │ │DA企字第10│ │10002號核定表內容不符……增 │0410002號 │
│ │ │51200336號│ │加身體舒暢度……貼布遠紅外線│ │
│ │ │函 │ │放射率達92% ……」等詞句,且│ │
├─┤ ├─────┤ │未登載廣告核准字號 │ │
│6-│ │中醫藥司/ │ │ │ │
│ 2│ │105年1月27│ │ │ │
│ │ │日 │ │ │ │
│ │ │105-0068/ │ │ │ │
│ │ │食藥署105 │ │ │ │
│ │ │年4月1日FD│ │ │ │
│ │ │A企字第105│ │ │ │
│ │ │1201245號 │ │ │ │
│ │ │函 │ │ │ │
├─┼────┼─────┼──┼──────────────┼───────────┤
│ 7│○○醫療│中醫藥司/ │○○│「體感 -4℃霸王寒流過境 醫生│○○非動力式治療床墊 (│
│ │非動力式│105年1月28│日報│奇招抗嚴寒……醫生愛用……年│未滅菌) 、○○醫療非動│
│ │治療床墊│日/ │第○│輕時是運動員,但年紀大了,代│力式治療床墊(未滅菌)/ │
│ │ │105-0077/ │○版│謝變差……獨家比例……符合人│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4794│
│ │ │食藥署105 │ │體遠紅外線波長頻率……研發者│、005806號/ │
│ │ │年4月1日FD│ │一小步 人類一大步……」等詞 │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
│ │ │A企字第105│ │句,與北市衛器廣字第10407025│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
│ │ │1201245號 │ │9號、高市衛醫器廣字第1041000│0410002號 │
│ │ │函 │ │2號核定表內容不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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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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