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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0月 4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83288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105年5月27日、6月 1日、6日及16日實施勞動檢查,查得:(一)月薪制勞工
○○○(下稱○君)於104年9月10日延長工時 5.5小時,訴願人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
工資新臺幣(下同)712元[月薪2萬100元/30天/8小時x (2小時x4/3+3.5小時x5/3=711
.87元)],違反勞動基準法行為時第24條規定;(二)○君於同日延長工作時間 5.5小
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7小時計算,1日工作已達12.5小時,違反同法第32條第2項1日不
得超過12小時之規定;(三)○君於104年9月10日至 9月26日間連續17日出勤,訴願人
未給予勞工每7日至少休息1日作為例假,違反同法行為時第36條規定;(四)時薪制勞
工○○○(下稱○君)於 104年10月25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出勤工作,應加
倍發給工資1,320元(時薪120元x 5.5小時x2=1,320元),惟訴願人僅給付工資660元(
時薪120元x5.5小時=660元),違反同法行為時第39條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 7月12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530534801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
書予訴願人,命其即日改善,嗣復以105年8月4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5370410號函通知訴
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05年8月12日及 9月12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略以,
延長工時係經員工同意且可以換休,且已補給工資等語。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
勞動基準法行為時第24條、第32條第 2項、行為時第36條及行為時第39條規定,乃依同
法行為時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第3點等規定,以105年10月4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8328800號裁處書,各處訴
願人2萬元、2萬元、5萬元(第2次違反)及 2萬元罰鍰,合計處11萬元罰鍰,並公布訴
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5年10月6日送達,訴願人對原處分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32條第2項、行為時第39條規定各處2萬元罰鍰部分不服,於105年11月4日經由原處
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行為時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
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第32條第 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
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行為時第36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行為時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
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行為時第39條規定:「第
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
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行為時第
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
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8款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
┌─┬─────┬──────┬──────────┬──────────┐
│項│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
│次│ │動基準法) │:元)或其他處罰 │:元) │
├─┼─────┼──────┼──────────┼──────────┤
│13│延長勞工工│第24條、第79│處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
│ │作時間,雇│條第1項第1款│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
│ │主未依法給│及第80條之 1│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 │付其延長工│第1項。 │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 │作時間之工│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 │資者。 │ │,應按次處罰。 │善者,應按次處罰: │
│ │ │ │ │1.第1次:2萬元至15萬│
│ │ │ │ │ 元。 │
│ │ │ │ │……。 │
├─┼─────┼──────┤ ├──────────┤
│25│雇主使勞工│第32條第 2項│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
│ │延長工作時│、第79條第 1│ │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
│ │工作時間,│項第1款及第8│ │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 │1 日超過12│0條之1第 1項│ │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 │小時,1 個│。 │ │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 │月超過46小│ │ │善者,應按次處罰: │
│ │時者。 │ │ │1.第1次:2萬元至15萬│
│ │ │ │ │1.第1次:2萬元至15萬│
│ │ │ │ │ 元。 │
│ │ │ │ │……。 │
├─┼─────┼──────┤ ├──────────┤
│32│雇主未使勞│第36條、第79│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
│ │工每 7日中│條第1項第1款│ │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
│ │有 1日之休│及第80條之 1│ │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 │息,作為例│第1項。 │ │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 │假者。 │ │ │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 │ │ │ │善者,應按次處罰: │
│ │ │ │ │1.第1次:2萬元至15萬│
│ │ │ │ │ 元。 │
│ │ │ │ │2.第2次:5萬元至20萬│
│ │ │ │ │元。……。 │
├─┼─────┼──────┤ ├──────────┤
│35│雇主未給付│第39條、第79│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
│ │勞工例假日│條第1項第1款│ │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
│ │、休假日及│及第80條之 1│ │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 │特別休假日│第1項。 │ │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 │之工資者;│ │ │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 │及使勞工同│ │ │善者,應按次處罰: │
│ │意於上述休│ │ │1.第1次:2萬元至15萬│
│ │ │ │ │ 元。……。 │
│ │假日工作,│ │ │ │
│ │而未加倍發│ │ │ │
│ │給工資者。│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有關勞工工作時間 1日超過12小時部分,係因員工烤爐烘焙時間掌
控過與不及,烘焙出爐成品無法出貨,雖然當時廠長要員工下班,但員工認為不能影響
團隊,態度堅決重新烘焙,因此延長了工作時間。另違反行為時第39條規定部分,訴願
人已給付○君加班費,有匯款證明為憑。請調降罰鍰金額。
三、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認訴願人使勞工○君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1日
超過12小時、勞工○君於休假日工作訴願人未加倍發給工資等情,有原處分機關105年5
月27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談話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君104年9月及○君
104 年10月出勤紀錄、○○銀行薪資轉帳明細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
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係員工主動重新烘焙,因此而延長工作時間,已給付○君足額加班費云云
。按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12小時;紀念日、勞動
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臺灣光復節(10月25日)為行
為時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
發給,揆諸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2項、行為時第37條、行為時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行
為時第23條第3項第8款規定自明。查本件依原處分機關於105年5月27日訪談訴願人會計
○○○之會談紀錄及談話紀錄略以:「............問:請問○○○10月出勤及工資為
何?答:......10月出勤92.5小時,92.5x120=11,100(扣勞健保517,匯費30元,匯款
10,553元)10月25日出勤時薪120元乘出勤時數6.5小時,未給雙倍薪,核發6.5小時x12
0=780 ,國定休假日出勤未給雙倍薪。公司不知需(須)假日班給工讀人員加倍核支薪
......」「......問:○○○104年 9月10日出勤6:56~23:22,出勤時數為何?答:7
:30-16:00休1.5小時,8.5-1.5=7小時上班 17:30-23:00 5.5小時 7小時+5.5小時
=12.5 小時,有可能下班後自行留下來研發產品或是討論聊天,研發產品留下討論,或
針對產品問題做測試、改良。......」該等紀錄並經○○○簽名確認在案。另查談話紀
錄所述○君104年9月10日出勤時間,與卷附出勤紀錄所載相符。是彭君於104年9月10日
當日,扣除休息時間,總計工作時間達12.5小時,已逾 1日工作時間12小時之上限。另
時薪制勞工○君於104年10月25日休假日出勤工作 5.5小時,原應加倍發給工資1,320元
(時薪120元x 5.5小時x2=1,320元),惟訴願人僅給付工資 660元(時薪120元x 5.5小
時=660元)。是訴願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2項、行為時第39條規定之事實,洵
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同法行為時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裁罰基準第 3
點等規定,合計處訴願人 4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違誤。另
縱訴願人事後於105年8月12日給付○君足額工資,然此事後改善行為尚難執為免罰之依
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罰鍰,
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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