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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3.16. 府訴一字第10600043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中心(養護型)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5年11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704
5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係經原處分機關許可於本市中正區○○街○○巷○○號、○○號○樓設立之小型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並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民國(下同) 101
年11月1日北市社老(立)字第1010504-1號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原處分
機關前分別以104年1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600號、第10445646700號公告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下稱評鑑實施計畫)及105
年度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之項目、指標等(下稱評鑑指標)。另訴願人亦參加原處
分機關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於105年4月29日辦理之評鑑程序說明會,並
接獲該協會檢送之說明會會議紀錄等。
二、嗣訴願人於105年8月12日接受原處分機關評鑑,經評鑑委員實地評鑑結果,訴願人在評
鑑指標「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C2.安全維護」之一級指標「 C2.2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檢修申報及管理情形」(下稱評鑑一級指標 C2.2)部分,為C等級,未達A等級;「C
2.3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情形」(下稱評鑑一級指標 C2.3)部分,為B等級。原處分
機關依評鑑實施計畫第玖點及臺北市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計分方式及
評等原則(下稱評鑑計分評等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以 105年9月29日北市社老字第1
0543883102 號函通知訴願人,105年度評鑑結果列為乙等,並檢附應改善建議事項,於
文到 1個月內將改善情形函報。訴願人對評鑑結果不服,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重新
審查,於 105年10月29日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審認評鑑一級指標C2.2部分,訴願人
評鑑當日未提供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紀錄資料,不予採納,仍維持 C級分;評鑑一級
指標C2.3部分,訴願人無法確保常開式防火門能連動火警探測器,仍維持B級分,並以1
05年11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 10547045700號函通知訴願人,申復評鑑結果仍為乙等,維
持原評鑑等第。該函於105年11月29日送達,訴願人仍不服,於105年12月26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105年12月27日補正訴願程式,105年12月28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第6款規定:「下列事項,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
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第37條第2項、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
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
質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巿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執行。」第 3條規定:「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對象,以於臺北市經依
法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為限。」第 4條規定:「社會局應每年辦
理一次機構評鑑,每一機構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前項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
機構或學校辦理。」第 5條規定:「社會局或依前條第二項受委託辦理評鑑者,為辦理
前條之評鑑,應成立評鑑小組,其成員三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一、社會局及其他
相關機關代表。二、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及團體代表。三、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
專家代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評鑑小組成員之二分之一。」第 7條規定
:「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四、權益保障。五、改進創新。六、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
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前項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及各等第
得分範圍,由社會局於評鑑實施前六個月公告。」第9條第1項規定:「評鑑結果分為以
下等第,並由社會局公告之: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第肆點規定:「實施
期程:自105年1月至12月。」第伍點規定:「評鑑對象:......二、私立小型機構....
..」第陸點規定:「評鑑資料檢視範圍:......二、私立小型機構:102年7月起至 105
年 6月止。」第柒點規定:「評鑑項目及內容:一、評鑑項目,分為六項:......(三
)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分為環境設施、安全維護、衛生防護三部分。......二、
各評鑑項目所列考評指標,依是否屬法定設立標準或涉及院(住)民之生命、身體及健
康等權益之保障、達成之難易程度,分為一級必要項目、二級加強項目及一般項目等 3
類。」第捌點規定:「評鑑作業期程:一、舉辦評鑑指標教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
....二、進行實地考評,......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審查會,確定評鑑結果及提
供相關建議。四、受理申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六
、公告評鑑結果......。」第玖點規定:「評鑑方式:一、成立評鑑小組。二、考評程
序:(一)書面考評:受評機構依評鑑指標填報實際情形、自行評定分數及檢具相關附
件送社會局。(二)實地考評:評鑑小組前往受評機構訪視查閱相關資料、訪談相關人
員,據以進行評鑑指標之評分。三、評鑑成績核算及評等原則:(一)依受評鑑機構考
評分數,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各等級得分範圍如下: 1.優等:評鑑總
分為90分以上。2.甲等:評鑑總分為80分以上未達90分。3.乙等:評鑑總分為70分以上
未達80分。......」第拾點規定:「申復機制:一、申復期程及方式:受評機構如對評
鑑過程及評鑑結果有疑義之情事,應於社會局通知評鑑結果後14日內填具申復表及檢具
相關資料送至社會局,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一次為限。......二、辦理申復
會議:社會局統一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同一指標項目至少需 3位評鑑小組委員共同
評定申復結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11月 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600號令:「......『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104年1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700號公告:「主旨:公告105年度臺北市老人福利
機構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各等第得分範圍及獎勵金基準(私立小型機構適用
)。依據: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9條第5項。公告事項:
一、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附件1)。二、等第得分範圍(附件2)。......」
附件1
105年度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福利機構評鑑指標(私立小型機構:評鑑內容為102
年7月起至105年6月止執行情形)(節錄)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計26項)(占評分總分25%)
┌──┬──┬────┬─────┬──────────┬─────┬───┐
│級別│項次│指標內容│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
├──┴──┴────┴─────┴──────────┴─────┴───┤
│C2 安全維護(4項) │
├──┬──┬────┬─────┬──────────┬─────┬───┤ │
│一級│C2.2│消防安全│1.最近一年│文件檢閱 │E.完全不符│有關基│
│必要│消 │設備設置│ 內消防主│實地查看與測試 │合。 │準說明│
│項目│ │、檢修申│ 管機關檢│現場訪談 │D.符合第1,│第 2項│
│ │ │報及管理│ 查合格並│1.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2項。 │逃生路│
│ │ │情形 │ 備有證明│ 形: │C.符合第 1│徑部分│
│ │ │ │ 。 │ (1)消防安全設備符合│,2,3項。 │,如為│
│ │ │ │2.每半年檢│ 法規規定。 │B.符合第 1│100年7│
│ │ │ │ 修申報一│ (2)外觀檢查或抽樣操│,2,3,4項。│月 1日│
│ │ │ │ 次,並備│ 作無故障或失效情│A.完全符合│以前領│
│ │ │ │ 有 3年內│ 形。 │ 。 │得建造│
│ │ │ │ 申報完整│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執照之│
│ │ │ │ 紀錄。 │ 報情形: │ │建築物│
│ │ │ │…… │ (1)依規定每半年辦理│ │,如C2│
│ │ │ │ │ 1次檢修申報。 │ │.1建築│
│ │ │ │ │ (2)有近 3年各次紀錄│ │物公共│
│ │ │ │ │ 。 │ │安全檢│
│ │ │ │ │ …… │ │查簽證│
├──┼──┼────┼─────┼──────────┼─────┤申報情│
│一級│C2.3│疏散避難│1.設置無障│現場實務 │E.完全不符│形部分│
│必要│消 │逃生系統│ 礙設施之│觀察評估 │合。 │評核為│
│項目│ │設置情形│ 逃生路徑│1.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D.符合第 1│合格者│
│ │ │ │ ,及應能│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項。 │,則視│
│ │ │ │ 連動火警│ 設置常開式防火門者│C.符合第1,│同符合│
│ │ │ │ 探測器自│ ,應能連動火警探測│,2項。 │,惟仍│
│ │ │ │ 動釋放關│ 器。 │A.完全符合│應列為│
│ │ │ │ 閉,且不│…… │。 │建議改│
│ │ │ │ 需鑰匙可│ │ │善事項│
│ │ │ │ 雙向開啟│ │ │。 │
│ │ │ │ 之防火門│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臺北市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私立小型機構適用
)規定:「......二、評等原則(一)一級必要項目:共計11項,其中C.環境設施及安
全維護 C2.安全維護中一級指標2項(C2.1、C2.2),任一項目未達到『A』者,C2.3未
達到『B』者,不得列為優等及甲等......」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關於評鑑一級指標C2.2部分:因評鑑當日資料繁多,未能及時找到給予評鑑委員審核
,惟訴願人每年都有委請消防公司檢查消防安全設備。
(二)關於評鑑一級指標C2.3部分:衛生福利部於104年召開105年度評鑑指標會議時社會及
家庭署署長表示,不將常開式防火門列入評分,訴願人處所應無須備設置常開式防火
門。上開2項訴願人皆應為A級分,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本市立案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於105年8月12日接受原處分機關 105年度
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經評鑑委員實地評鑑結果,訴願人在評鑑一級指標C2.2
部分為C等級,未達到A等級,C2.3部分則為 B等級,原處分機關乃評列訴願人為乙等。
訴願人不服,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於 105年10月29日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經該審
查會決議仍維持原評鑑等第。有原處分機關 105年8月12日105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環
安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大項一、二級指標查核表、臺北市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
構評鑑意見表及 105年10月29日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申復事項審查會紀
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關於評鑑一級指標C2.2部分,因評鑑當日資料繁多,未能及時找到;關於
C2.3部分,依規定訴願人處所不須設置常開式防火門,且訴願人已設置常閉式防火門云
云。查本件:
(一)原處分機關為辦理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業依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
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5條規定,遴聘相關機關代表、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及團體代表
、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代表等59名評鑑委員,並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
專業協會(下稱長照協會)於105年3月16日辦理評鑑委員共識營,向各評鑑委員說明
評鑑指標、實地評鑑流程、評核方式等,以維護評鑑品質及評分一致性。故對本件涉
及專業之評鑑標準,於未違反相關程序要求及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之情況,應尊重
評鑑委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之認知所為之判斷決定。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遴聘 5名評鑑委員組成評鑑小組,於105年8月12日至訴願人處所進行
實地評鑑。評鑑結果,訴願人在評鑑一級指標C2.2部分為 C等級,未達到A等級,C2.
3部分則為B等級,原處分機關乃評列訴願人為乙等。訴願人不服,提出申復,經原處
分機關於105年10月 29日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由相關評鑑委員共同討論及審查。經
該審查會以訴願人評鑑當日未提供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紀錄資料,及無法確保常開
式防火門能連動火警探測器,乃決議仍維持原評鑑等第,並無違誤。
(三)至訴願人主張評鑑一級指標C2.2部分因評鑑當日資料繁多,未能及時找到一節。查原
處分機關前委託長照協會於105年4月29日辦理評鑑程序及指標說明會,邀集各受評機
構參加,訴願人亦派員與會。該次會議已說明評鑑行政作業期程(包括機構評鑑自評
表、實地評鑑資料檢視時間等),並對評鑑項目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部分之評鑑
指標內容,逐一詳加說明。且會議中所發放之「評鑑程序及指標說明會手冊」,已記
載「評鑑行政作業說明」,其中貳之四即明定,所有資料依評鑑當天現場檢視為主,
不接受事後補件。有卷附本市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暨輔導機構評鑑
程序及指標說明會簽到單及手冊影本可稽。
(四)另訴願人主張評鑑一級指標 C2.3部分,衛生福利部於104年召開評鑑指標會議時社會
及家庭署署長表示,不將常開式防火門列入評分,訴願人處所應無須備設置常開式防
火門云云。查評鑑指標,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04年1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445646700
號公告並刊登本府公報在案,上開評鑑指標有關一級指標 C2.3部分之「評核方式/操
作說明」欄已載明「設置常開式防火門者,應能連動火警探測器」。另衛生福利部10
4年 6月22日部授家字第1040800499號公告之「105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亦有
相同之規範。是訴願主張各節,均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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