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6.03.20. 府訴一字第10600044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月6日北市勞職字第1054655
    0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經營保全業,所屬員工○○○(下稱○君)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 8日執行勤
      務時昏倒,緊急送醫並分別經臺北○○醫院(○○院區)、○○財團法人○○醫院開立
      診斷證明書,病名為「腦出血併右側偏癱」、「左大腦出血型中風併右半身肢體無力及
      失語症」。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 105年6月7日保職簡字第105021026284號函核定○君
      有「顱內出血」、「左側顱內出血與蜘蛛膜下腔出血」、「腦出血」「腦出血併右側偏
      癱」而准予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在案。訴願人乃於 105年 12月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君
      職業疾病之認定。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1月6日北市勞職字第10546550800號函復訴願人
      略以:「......說明二、查○君似職業促發腦血管疾病,業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 105
      年6月7日以保職簡字第105021026284號函,核定......按職業病辦理,前已核定,本局
      不再予以認定。」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訴願人函請有關○君職業疾病之認定,依據「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作業要點」並未排除原處分機關召開認定委員會認定之例
      外規定,原函事實欠缺明確性,乃以 106年2月15日北市勞職字第106311376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6年1月6日北市勞職字第10546550800號函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