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6.04.19. 府訴一字第10600062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月 9日北市
    社老字第 10630308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
      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
      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訴願人年滿80歲,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 4日填具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為本市
      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之補助對象。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臺北市老人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規定之補助資格,乃以106年1月9日北
      市社老字第 10630308100號函核定,同意自106年1月起每月最高補助健保費自付額新臺
      幣(下同)749元,低於749元者核實補助,若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補助部分不
      重複補助。訴願人不服,請求自 103年 1月起核予補助,於106年2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3月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106年1月9日北市社老字第10630308100號函,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交由郵政機關以郵務送達方式,按訴願人居住地址
      亦為訴願委任書所載訴願人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巷○○弄○○號○
      ○樓)寄送,於106年1月10日送達,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所附經訴願人之
      子○○○(即訴願代理人)蓋章收受之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單聯式)影本附卷
      可稽。且該函說明四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又訴願人之地址在臺北
      市,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為 106年2月9日(星期四
      )。惟訴願人遲至106年2月10日(星期五)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貼有本府法務局收文
      日期條碼之訴願書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
      確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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