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6.04.24. 府訴二字第10600066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委員會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5年7
    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568362400號、105年 7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568565300號、105
    年8月1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568815700號、105年9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569033700號、10
    5年10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569400200號及105年11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584902600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
      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按本府為使市民瞭解房屋之安全資訊,並配合中央(內政部營建署)之「安家固園計畫
      」,辦理老屋健檢費用補助事宜,以協助民眾確認建築物耐震性能、後續補強或拆除重
      建作業,全面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維護生命財產安全,前訂定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
      補助實施計畫,並以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下同)105年5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4277
      300 號公告修正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含申請書)在案。嗣訴願人檢具
      105年5月13日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書就坐落本市大安區○○街○○號、○○號建築
      物(領有66使字xxxx號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建築物)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老屋健檢費
      用補助,並指定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為本案初步檢查之健檢機構,案經本府都
      市發展局依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第8點規定審查通過後,以 105年6月16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564318900號函通知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指派符合健檢項目
      資格之人員至系爭建築物辦理健檢工作,並副知訴願人。案經該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指派健檢人員至系爭建築物進行老屋健檢初步檢查評估,訴願人就健檢人員檢查之範圍
      未及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之室內部分,以 105年7月6日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陳情,經該
      局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以 105年7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56836
      24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貴管理委員會要求老屋健檢時,健檢機構應逐戶
      檢查一案......說明:......二、查本市刻正受理民眾申請老屋健檢係指結構耐震能力
      初步評估,檢查範圍以完整棟(幢)為單元,並以其共用部分及外牆面為限,不包含個
      別區分所有權人的室內部分,健檢機構及健檢人員於現勘後再據以製作判定書。三、另
      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的室內部分,視初步評估結果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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