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6.05.18. 府訴一字第10600077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2月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3037
    1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6日以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為由,檢附訴願人全戶人口基本資料等,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6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全戶應列計人口為 2人(訴願人及其長子),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為新臺幣(下同)3萬9,122元,超過 106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標準3萬631元,不
      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乃以106年2月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303710
      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6年3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應為 5人(訴願人及其長子、
      長女、長女之配偶、外孫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3萬460元,訴願人符合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乃以 106年3月27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33853400號
      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6年2月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3037
      1000號函,並核定訴願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自106年3月10日起至12月31日止,且以
      傷病醫療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項目為限;緊急生活扶助部分不予補助。準此,原處分
      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