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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5.18. 府訴一字第10600077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2月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3037
1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6日以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為由,檢附訴願人全戶人口基本資料等,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6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全戶應列計人口為 2人(訴願人及其長子),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為新臺幣(下同)3萬9,122元,超過 106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標準3萬631元,不
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乃以106年2月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303710
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6年3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應為 5人(訴願人及其長子、
長女、長女之配偶、外孫女),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3萬460元,訴願人符合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乃以 106年3月27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33853400號
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6年2月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3037
1000號函,並核定訴願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自106年3月10日起至12月31日止,且以
傷病醫療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項目為限;緊急生活扶助部分不予補助。準此,原處分
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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