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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7.07. 府訴三字第10600111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1月19日北市勞動字第105463476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訴願人經營未分類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105年12月15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勞工○○○(下稱○君)105年 9月14日請病
假3小時,應扣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25 元(月薪3萬6,000元/30日/8x3/2=225元),惟訴
願人溢扣全勤獎金750元,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
爰以105年12月21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538924201號函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
即日改善。嗣原處分機關另以106年1月4日北市勞動字第1054634761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
見。經訴願人於106年1月12日以書面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行為時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 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
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等規定,以106年 1月19日北市勞動字第10546347600號裁
處書,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6年 1月23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2月17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3月14日補具訴願書,4月27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
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
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
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行為時第79條第 1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
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節錄)」
┌─┬─────┬──────┬──────────┬──────────┐
│項│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勞│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
│次│ │動基準法) │:元)或其他處罰 │:元) │
├─┼─────┼──────┼──────────┼──────────┤
│10│工資未全額│第22條第 2項│處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
│ │直接給付勞│、第79條第 1│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
│ │工者。 │項第 1款及第│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 │ │80條之1第1項│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 │ │。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 │ │ │,應按次處罰。 │善者,應按次處罰: │
│ │ │ │ │1.第1次:2萬至15萬元│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 │16 │
├────────┼───────────────────┤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
├────────┼───────────────────┤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與○君簽訂之任用通知書已載明每月薪資為3萬6,000
元,另工作規則第31條規定,薪資已含全勤獎金1,500元,當月事、病假未逾4小時者,
發給全勤獎金 750元,且全勤獎金係鼓勵員工全月出勤之獎金,尚非勞工每月均可經常
性領取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
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全勤獎金發放規則已載明於工作規則,並經
員工簽名確認,且該工作規則亦經報請原處分機關備查在案,是訴願人扣發○君105年9
月份全勤獎金750元,應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相符。請撤銷裁處書。
三、查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違反勞動基準
法之情事,有原處分機關 105年12月15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
及辦理勞工申訴案檢查結果一覽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固非無據
。
四、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普通傷病假 1年內
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第3項所明定。查依卷附原處分機關於105年12月15日訪談訴願人之經理○○○之會談紀
錄記載略以:「......問:貴公司與員工約定每日上、下班時間?答:週一~週五8:30
~17:30,中午休1小時......問:以勞工○○○105年9月份為例,該員為何全勤獎金會
有一筆扣款新臺幣(以下同)750元?答:因○員當月14日有請病假3小時,本公司與員
工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內含伙食津貼及全勤獎金 1,500元,依公司規定如當月請
事、病假(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4小時以內扣全勤獎金750元,超過 4小時者則扣
全勤獎金1,500元,本公司於工作規則中有記載,故陳員當月有全勤獎金扣款750元及請
病假扣款225 元......。」並經訴願人之經理○○○簽名在案。查訴願人檢附之任用通
知書,其與○君約定之薪資為3萬6,000元(含伙食費及全勤獎金),及訴願人之工作規
則第31條第4款及第5款分別規定,薪資已含全勤獎金1,500元;當月事、病假未逾4小時
者,發給全勤獎金 750元;該工作規則經○君閱讀並簽名切結。次查該工作規則第31條
部分曾報經本府以104年 1月21日府勞資字第10430362300號函復審核結果同意核備在案
。則本件訴願人以○君於105年 9月14日請病假3小時,依前開工作規則第31條之規定,
扣○君薪資225元(月薪3萬6,000元/30日/8x3/2=225元),及全勤獎金 750元,似符合
工作規則第31條之規定。據此,原處分機關就本府已審核後同意核備之工作規則之效力
,訴願人應如何遵循?未予說明指導,逕認訴願人溢扣○君全勤獎金 750元,未全額給
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是否合法妥適?容有進一步釐清確認之必
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護訴願人之權益,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
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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