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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7.21. 府訴一字第10600119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協進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活動據點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3月31日北市社老字第1063440
3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為加強輔導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推展本市社會福利服務,改善設施設備
及充實服務方案,爰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補助辦理老人活動據點方案實施計畫」,期能透過經費補助相關團體之方式,開拓社
區老人活動據點、鼓勵長者使用據點服務、增進社會參與機會等。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 106年2月16日擬具106年度老人活動據點方案補助計畫書,申請辦理方案類型為據點
3.0服務(內容為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並每週提供老人共餐服務 2次以
上),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助設施設備費、場地使用費、業務費(包括文宣費、茶水費
及長者安全防護反光背包費用)等,計新臺幣(下同)62萬2,447元。
二、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6條、第7條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
助辦理老人活動據點方案實施計畫行為時第肆點第3項、第柒點規定,於106年3月6日辦
理初審,嗣於3月17日提交複審會議進行複審,以106年3月31日北市社老字第106344037
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同意補助計53萬 9,360元。訴願人不服上開函關於業務費項下之長
者安全防護反光背包費用3萬7,800元未獲補助部分之處分,於106年4月27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5月12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一、鼓
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三、設置休閒活
動設施。」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
下簡稱社會局)。」第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一 改善設施
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器材、設施設備。」第6條第1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審
查作業方式如下:一 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後並加註意見提請複審小組進行複審。
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第 7條規定:「複審小組之
任務如下:一 依社會局施政需求,審核該計畫之適切性。二 審核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
效益。三 審核經費編列合理性。複審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召集人由社會局指定科長層
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社會局就下列人員組成:一 承辦科室人員。二 相關業
務單位人員。三 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前項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全
體小組成員二分之一。複審小組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成員為無給職。
複審小組成員於複審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其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社會局得要求其迴避。」第 8條規定:「社會局應
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老人活動據點方案實施計畫第壹點規定:「依據:一、老人
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參點規定:「補助對
象及條件: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行政組織及財務
健全,且申請補助項目與該單位設立宗旨相符者。二、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
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且該場地所提供
之相關活動無違反公序良俗之虞,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行為時第肆點規定:「
補助項目:一、活動據點 1.0:......(三)補助項目:......5.講師鐘點費......。
二、活動據點 2.0:......(二)補助條件:1.場地規定......3.共餐服務......。(
三)補助項目:1.設備費:已核准補助之設備,三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但使用期限在
三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2.場地使用費。3.講師鐘點費:同活動
據點1.0。 4.業務費(含志工費及食材費)。三、活動據點 3.0:(一)辦理內容:辦
理長者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並每週提供老人共餐服務二次以上。(二)補助條件
:同活動據點 2.0。(三)補助項目:同活動據點 2.0,以及可申請人事費之補助,人
事費之補助標準......。」第柒點規定:「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
助辦法』辦理。」第玖點規定:「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宗旨為長期關注地方各項安全事務,尤重老人安全防護,避
免其發生意外,故在交通安全防護上,提供老人使用反光安全防護背包,增加車輛行進
時之可見度,極具安全防護功效。請重新審查此項經費之核定。
三、查訴願人於 106年2月16日擬具106年度老人活動據點方案補助計畫書,申請辦理據點 3
.0服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助設施設備費、場地使用費、業務費(包括長者安全防護
反光背包費用 3萬7,800元)等計62萬 2,447元。經原處分機關於106年3月6日辦理初審
,嗣於 3月17日召開複審會議進行複審,核定補助53萬 9,360元(其中業務費項下之長
者安全防護反光背包費用因不符老人活動據點補助之目標,未予補助),原處分自屬有
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老人使用長者安全防護反光背包,增加車輛行進時之可見度,具防護長者
安全功效,請重新審查補助此項經費等語。查本件訴願人擬具 106年度老人活動據點方
案補助計畫書,申請辦理據點 3.0服務(內容為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文康休閒活動,並
每週提供老人共餐服務 2次以上),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助設施設備費、場地使用費、
業務費(包括長者安全防護反光背包費用 3萬7,800元)等計62萬2,447元。經原處分機
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6條、第7條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老人
活動據點方案實施計畫行為時第肆點第 3項、第柒點規定,辦理初審,初審結果為「建
議初審補助金額 53萬9,360元」,並續提複審小組進行複審。經原處分機關邀集學者專
家 3名及業務單位人員,組成複審小組,於106年3月17日召開複審會議,作成決議:「
......(一)個案申請之費用,依初審審查標準補助之......。」復依原處分機關106
年 5月15日北市社老字第10636494500號函檢附之答辯書所載略以:「......理由.....
.三、卷查本案:......(二)本補助於有限資源下,合理分配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老人
活動據點,查訴願人申請補助長者安全防護反光背包非屬辦理老人活動據點所需之公用
設備或品項,乃為個別性使用之物品,無法針對不特定人使用......。」且原處分機關
辦理初審時,曾詢問訴願人如何使用長者安全防護反光背包,據答稱係讓老人帶回去自
用,此有本府法務局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在案。是本件經原處分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
,無組成不合法、認定事實錯誤及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判斷情
事,對於複審會議結果,自應予以尊重。本件原處分機關依複審結果,核予補助53萬 9
,360元,對於長者安全防護反光背包項目費用3萬7,800元部分,因非屬辦理老人活動據
點所需之公用設備或品項,乃為個別性使用之物品,核定不予補助,並無違誤。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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