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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7.21. 府訴二字第10600119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4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6598100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訴願人於本市中山區○○○路○○段○○號○○樓及○○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
經營「○○」及「○○」等 2家「密室脫逃」休閒活動場所,原處分機關認其使用用途屬建
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D類休閒、文教類第1組(D-1)供低密度使用人口
運動休閒之場所,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樓地板面積未達 300平方公尺(62號2樓面積9
3.57平方公尺;○○號○○樓面積129.25平方公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
法第 3條附表一規定,應每2年1次,於7月1日起至 9月30日止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且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發現系爭建物未依規定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乃以民
國(下同)106年 1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0550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辦
理系爭建物公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辦理即依建築法規定處理。惟訴願人逾期仍未辦
理,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 3項規定,乃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
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等規定,以106年 4月12日北市都建字
第 106365981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2場所各處6萬元)罰鍰,並限於
文到次日起30日內補辦手續及停止使用。訴願人不服,於106年4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建築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7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第二項建築物
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77
條第1項、第3項及第 5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
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申報......。」「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
部定之。」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四、未
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
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 1項及第2項規定:「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
其定義,如附表一。」「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附表一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節錄)
┌─────┬──────────────┬──┬───────────┐
│ 類 別 │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
├─┬───┼──────────────┼──┼───────────┤
│D│休閒、│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D-1│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
│類│文教類│學之場所。 │ │閒之場所。 │
└─┴───┴──────────────┴──┴───────────┘
附表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節錄)
┌───┬───────────────────────────────┐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
├───┼───────────────────────────────┤
│D-1 │1.……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健身休閒中│
│ │ 心……。 │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第 3條規定:「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第4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
果製成檢查報告書。」第5條第1項規定:「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報。」
附表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節錄)
┌──────────┬────┬──────────────────┐
│類別 │C類 │休閒、文教類 │
├──────────┼────┴──────────────────┤
│組別 │D-1 │
├──────────┼───────────┬───────────┤
│規模 │樓地板面積 │未達300平方公尺 │
├────┬─────┼───────────┴───────────┤
│檢查及申│頻率 │每2年1次 │
│報期間 ├─────┼───────────────────────┤
│ │期間 │7月1日至9月30日止(第3季) │
├────┴─────┼───────────┴───────────┤
│施行日期 │88年7月1日起 │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違反本法之統一裁罰基準
如附表。」
附表 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節錄)
┌───────────┬───────────────────────┐
│項次 │19 │
├───────────┼───────────────────────┤
│違反事件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含提│
│ │列改善計畫逾改善期限未重新申報或申報結果仍不合│
│ │格者)。 │
├───────────┼───────────────────────┤
│法條依據 │第91條第1項第4款 │
├───────────┼───────────┬───────────┤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分類 │第1次 │
│元)或其他處罰 ├───────────┼───────────┤
│ │……D1……等類組。 │處 6萬元罰鍰,並限期改│
│ │組之場所。│行為者。 │善或補辦手續。 │
├───────────┼─────┴─────┴───────────┤
│裁罰對象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
└───────────┴───────────────────────┘
臺北市政府95年 7月5日府工建字第09560103901號公告:「......公告事項:一、本府
依建築法規定主管之建築管理業務之事項,自95年8月1日起依規定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
辦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收受原處分機關106年 1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055000
號函後即與原處分機關承辦人聯絡申報事宜,該公文說明三所載「密室脫逃」場所,核
屬休閒、文教類第1組(D-1類組),惟密室逃脫業之分組類別及業種歸屬尚待營建署、
經濟部及消防局(署)等部會討論確認,訴願人以電話向承辦人反映,是否應俟類別確
定後再行申報;訴願人卻接獲原處分機關裁處書對訴願人進行裁處,然密室逃脫業別歸
屬尚未定案,原處分確有不當,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系爭建物經營「○○」及「○○」等 2家「密室脫逃」休閒活動場所,原處
分機關認其使用用途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D類休閒、文教類第
1組(D-1)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樓地板面積
未達 300平方公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3條附表一規定,系爭建
物應於每2年之7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經原處分機
關以106年 1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0550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辦理
系爭建物公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訴願人逾期仍未辦理,有訴願人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系爭建物標示部、原處分機關106年 1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055000號函及其送達
證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固非無據。
四、惟查,立法院106年3月22日印發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887號政府提案第15700號
之441有關內政部106年3月9日台內消字第1060821672號函所附書面報告記載略以:「..
....二、辦理情形......(四)後續處理作為 互動情境體驗場所為新興產業,本部消
防署於106年1月23日邀集文化部、經濟部、部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業者代表
召開研商密室逃脫場所安全管理會議,就密室逃脫產業適用之產業類別、是否屬文化創
意產業、適用之建築物使用類組、消防用途類別及相關管理事宜研討,依據會議決議,
後續涉相關機關權責待評估事項如下:......2.請經濟部評估密室逃脫產業是否於公司
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增列互動情境體驗之業別及其代碼,並 1個月內確認其
業別及代碼。......4.俟經濟部評估確認密室逃脫產業之業別及代碼,請本部營建署及
消防署納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類組與
用途檢討評估。......」另依經濟部商業司106年 3月22日經商字第10602406030號函公
告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8.0版修列代碼內容:
增列「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節錄)
┌───┬──────────────────────────────┐
│大類 │I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
├───┼──────────────────────────────┤
│中類 │I3資訊服務業 │
├───┼──────────────────────────────┤
│小類 │I301 資訊服務業 │
├───┼──────────────────────────────┤
│細類 │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 (Reality Technology Services) │
├───┴──────────────────────────────┤
│定義內容 │
├──────────────────────────────────┤
│從事提供穿戴式或行動式實境體感設備,於專屬場域內以網路連線方式或非連│
│線方式供不特定人進行育樂、商業應用或展示等實境體驗活動之營利事業。但│
│從事電子遊戲場業務應歸入J701010 (電子遊戲場業)細類。 │
└──────────────────────────────────┘
是依上開內容,「密室脫逃」產業其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內容是否業據經
濟部評估確認並公告增列代碼內容為「I301050 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原處分機關審
認系爭建物使用用途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D類休閒、文教類第
1組(D-1)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其所憑依據為何?亦未見原處分機關有
所說明;此部分因事涉系爭建物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適用疑義,宜由原處分機關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釋示,以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
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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