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6.08.28. 府訴一字第10600142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5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68762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7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
      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萬華區公所初
      審後,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依據最近1年度(104年度)財稅資料審查結
      果,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3人(即訴願人及其長子、長女),全戶平均每人動產
      (含存款及投資)超過 106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15萬
      元,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規定不合,乃以 106年5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1
      06368762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6年6月2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
      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並派員進行訪視評估後,審認訴願人長子以不列入訴願人全
      戶應計算人口為宜,乃以106年 7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9306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
      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6年 5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6876200號函並重為處分,
      核定自106年4月起至12月止核列訴願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1類,按月發給生活扶助費1萬
      8,872元(含低收入戶生活補助1萬4,000元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4,872元),另訴願人
      於106年4月至8月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貼每月2,200元,基於福利擇優不重
      複領取原則,故106年 4月至8月改為每月核發1萬8,809元(依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
      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最高至基本工資2萬1,009元為限。故2萬1,009元扣
      除2,200元為1萬8,809元,含低收入戶生活補助1萬3,937元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4,872
      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林淑華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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