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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9.26. 府訴再二字第10600153800號訴願決定書
再 審 申 請 人 ○○委員會
代 表 人 ○○○
再審申請人因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事件,不服本府106年4月24日府訴二字第
10600066200 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再審駁回。
事實
一、按本府為使市民瞭解房屋之安全資訊,並配合中央(內政部營建署)之「安家固園計畫
」,辦理老屋健檢費用補助事宜,以協助民眾確認建築物耐震性能、後續補強或拆除重
建作業,全面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維護生命財產安全,前訂定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
補助實施計畫,並以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下同)105年5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4277
300 號公告修正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含申請書)在案。嗣再審申請人
檢具105年5月13日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書就坐落本市大安區○○街○○號、○○號
建築物(領有66使字xxxx號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建築物)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老屋健
檢費用補助,並指定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為本案初步檢查之健檢機構,案經本
府都市發展局依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第 8點規定審查通過後,以105年6
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 10564318900號函通知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指派符合健檢
項目資格之人員至系爭建築物辦理健檢工作,並副知再審申請人。案經該結構工程工業
技師公會指派健檢人員至系爭建築物進行老屋健檢初步檢查評估,再審申請人就健檢人
員檢查之範圍未及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之室內部分,以 105年7月6日函向本府都市發展
局陳情,經該局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以105年7月13日北市都建使
字第 10568362400號函復再審申請人略以:「主旨:有關貴管理委員會要求老屋健檢時
,健檢機構應逐戶檢查一案......說明:......二、查本市刻正受理民眾申請老屋健檢
係指結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查範圍以完整棟(幢)為單元,並以其共用部分及外牆
面為限,不包含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的室內部分,健檢機構及健檢人員於現勘後再據以製
作判定書。三、另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的室內部分,視初步評估結果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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