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6.10.26. 府訴一字第10600168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7月18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4
    03714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103年11月 5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346348300號函
      同意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准予提供在宅托育服務。嗣原處分機關依刑事案件紀錄
      記載,查認訴願人於85年間因持有麻醉藥品,違反行為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5345號判決處拘役50日,緩
      刑2年,並於85年11月29日判決確定。原處分機關乃以106年6月9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3
      80284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7日內陳述意見;惟未獲回應。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曾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
      1第1項第2款規定,以106年7月18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40371400號函廢止訴願人之居家
      式托育服務登記。該函於 106年7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8月7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訴願人係犯行為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爰以 106年
      8月28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41665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
      6年7月18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40371 4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
      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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