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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12.08. 府訴一字第10600196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年9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25034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8月8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
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萬華區公所初
審後,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依據最近1年度(104年度)財稅資料審查結
果,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2人(即訴願人及其母親),平均每人動產(含存款及
投資)為新臺幣(下同)35萬4,780元,超過本市106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補助標
準15萬元,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規定不合,乃以106年9月13日北市社助
字第 106425034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6年9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並派員進行訪視評估後,審認訴願人母親以不列入訴願人全
戶應計算人口為宜,乃以 106年11月9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5761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
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6年9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2503400號函並重為處分,
核定自106年8月起至12月止核列訴願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1類,按月發給生活扶助費2萬
1,009元(含低收入戶生活補助1萬3,546元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463元)。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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