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6.12.12. 府訴二字第10600200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9月7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60054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經營電子設備及其零組件批發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
      國(下同)106年6月23日及8月1日派員檢查發現:(一)訴願人片面減少所僱勞工工資
      及未給付勞工 106年5月、6月份薪資,有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情事,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二)訴願人未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予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條第1項規定。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修法後第1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
      及第24條第 1項等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8
      條第1項等規定,以106年9月7日北市勞動字第 10636005400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3萬元罰鍰,合計處6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人不服
      ,於 106年9月2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28日補充訴願資料。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於原處分機關作成 106年9月7日北市勞動
      字第10636005400號裁處書前,已為勞資爭議調解並給付積欠之工資、加班費,乃以106
      年10月11日北市勞動字第 1063839580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裁
      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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