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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12.25. 府訴一字第10600205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年10月31日北
市社老字第 106459198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77歲,原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補助對
象。嗣經原處分機關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民國(下同)106年9月28日桃衛照字第106007
3035號函所載,審認訴願人已申請跨縣市長期照顧服務,未實際居住本市,與臺北市老
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第1目之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依
同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以106年10月31日北市社老字第10645919801號函通知訴願人,
自106年10月起停止其健保自付額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 106年11月22日(收文日)檢附之桃園市政府衛
生局 106年11月16日桃衛照字第1060091820號函所載,訴願人並未使用跨縣市長期照顧
服務,乃以106年11月29日北市社老字第106466509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
,撤銷上開 106年10月31日北市社老字第10645919801號函,並同意追溯自106年10月起
恢復補助。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
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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