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6.12.26. 府訴再二字第10600206600號訴願決定書 再 審 申 請 人 ○○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
    再審申請人因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事件,不服本府民國106年9月26日府訴再
    二字第 10600153800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97條第 1項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
      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
      罪者。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決
      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
      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
      、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第 1項規定:「申請再審不合法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按本府為使市民瞭解房屋之安全資訊,並配合中央(內政部營建署)之「安家固園計畫
      」,辦理老屋健檢費用補助事宜,以協助民眾確認建築物耐震性能、後續補強或拆除重
      建作業,全面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維護生命財產安全,前訂定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
      補助實施計畫,並以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下同)105年5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4277
      300 號公告修正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含申請書)在案。嗣再審申請人
      檢具105年5月13日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書就坐落本市大安區○○街○○號、○○號
      建築物(領有66使字xxxx號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建築物)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老屋健
      檢費用補助,並指定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為本案初步檢查之健檢機構,案經本
      府都市發展局依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第8點規定審查通過後,以 105年6
      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 10564318900號函通知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指派符合健檢
      項目資格之人員至系爭建築物辦理健檢工作,並副知再審申請人。案經該結構工程工業
      技師公會指派健檢人員至系爭建築物進行老屋健檢初步檢查評估,再審申請人就健檢人
      員檢查之範圍未及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之室內部分,以 105年7月6日函向本府都市發展
      局陳情,經該局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以105年7月13日北市都建使
      字第 10568362400號函復再審申請人略以:「主旨:有關貴管理委員會要求老屋健檢時
      ,健檢機構應逐戶檢查一案……說明:……二、查本市刻正受理民眾申請老屋健檢係指
      結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查範圍以完整棟(幢)為單元,並以其共用部分及外牆面為
      限,不包含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的室內部分,健檢機構及健檢人員於現勘後再據以製作判
      定書。三、另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的室內部分,視初步評估結果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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