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6.12.25. 府訴二字第10600207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9月7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6324008
    0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擅自於本市大安區○○段○○小段○○
      、○○及○○地號等 3筆位於本府依水土保持法核定公告山坡地範圍之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實施開挖整地以混凝土碎塊堆置平臺及造成地表裸露等行為,經原處分機關於
      民國(下同) 106年7月5日會同訴願人及相關單位辦理系爭土地現場會勘,發現系爭土
      地確有開挖整地改變地形破壞植生及造成地表裸露情事,違規面積約93平方公尺;另鄰
      近之同段同小段○○地號土地於 104年有違反水土保持法改善完成紀錄,惟現場與前次
      改善成果不符,有再次鋪設水泥鋪面與地表裸露情形。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水土
      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 4款規定,乃依同法第23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10
      6年7月20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631901501號函(下稱函1)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萬
      元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開發行為,另並以同日期北市工地審字第 106319015
      02號函(下稱函2)命訴願人儘速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以下列指定實施事項實施系
      爭土地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一)清除○○、○○及○○地號交界處堆置之混凝土
      塊。(二)清除○○地號西側(雞圈與鴨寮旁)堆置之混凝土塊後種植水土保持喬木樹
      苗(苗高1公尺以上,間距2~3公尺為原則)。(三)裸露邊坡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61
      條及第141條規定辦理植生覆蓋或敷蓋。並訂於106年9月5日後複查改善情形,如未實施
      或實施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將依同法第33條規定處分。訴願人不服前開函 1,
      於106年8月18日第1次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 106年11月15日府訴二字第106001830
      00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在案。
    二、其間原處分機關於 106年8月8日會同訴願人及相關單位辦理系爭土地現場後續改正會勘
      複查,查認:(一)清除○○、○○及○○地號交界處堆置之混凝土塊:僅部分清除。
      (二)清除○○地號西側堆置之混凝土塊後種植水土保持喬木樹苗:雞圈與鴨寮拆除,
      搭建木造花圃,地面混凝土塊部分清除,有種植樹苗。(三)裸露邊坡依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第61條及第 141條規定辦理植生覆蓋或敷蓋:混凝土塊未清除,未辦理坡面植生。
      另並查認鄰近之○○地號前次會勘紀錄要求辦理改善,本次一併複查:現場仍見有地磚
      與水泥鋪面及地表裸露情形(違規面積約44平方公尺)。原處分機關乃就○○地號土地
      部分審認訴願人違反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61條及第141條規
      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乃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 106年8月15日北市工
      地審字第 10632047701號函(下稱函3)通知訴願人限期改正,並將於106年9月5日複查
      改正情形,該函於 106年8月18日送達。嗣原處分機關於106年9月5日會同訴願人及相關
      單位辦理系爭土地及○○地號土地現場會勘,發現訴願人並未依函 2要求,清除系爭土
      地交界處混凝土塊及種植水土保持喬木樹苗,亦未依函 3要求,拆除○○地號土地地磚
      及周遭水泥鋪面以及完全恢復植生覆蓋或敷蓋,違規面積共約 137平方公尺。原處分機
      關審認訴願人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乃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以 106年9月7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632400801號函處訴願人6萬元罰鍰,並命其將上開
      違規事項限期改正,並訂於106年11月6日複查改善情形,如未改正完成,將依同法第33
      條規定續處。訴願人不服,於 106年9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29日補充訴願理由,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水土保持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4條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
      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第 8條第1項第2款
      、第5款及第2項規定:「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五、於山坡地……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九、其他因土地開發利
      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前項水
      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水土保持義務
      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
      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四、開
      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
      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第 23條第2項規定:「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擬具
      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主
      管機關應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
      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
      申請。」第 3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二
      、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
      保持技術規範者。」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61條規定:「植生工程檢查方法如下:一、植生工程應依施工地區
      之立地條件、應用植物種類及植生方法,設計覆蓋率。一般土質坡面噴植或水土保持植
      生施工後並經維護管理之覆蓋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地被植物栽植施工後並經維護管
      理之覆蓋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崩塌地、泥岩惡地、砂礫岩或其他立地條件不佳的地
      區,覆蓋率之設計標準得依實際現地狀況調整之。二、一般坡面或緩衝帶之苗木栽植成
      活率需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三、植株成活之判定,應符合原規劃設計之植株尺寸、正常
      生長且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四、山坡地違規使用,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恢復裸露地
      植生之地區,其恢復植生之認定,依本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第141條規定:「因天
      然災害或人為活動所導致土壤裸露之坡面,應儘速敷蓋,適時植生,以防止土壤流失或
      淺層崩塌。」
      臺北市政府 104年8月18日府工地字第10431665201號公告:「主旨:公告『水土保持法
      』……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工務局……所屬大地工程處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二、下列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辦理:(一)水土保
      持計畫……之審查、准駁、廢止、變更事項(水土保持法第12條……)。……(三)違
      反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處分及後續處理事項(水土保持法第22條至第
      24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於○○地號土地興建農
      業資材室獲准,將施工圖說上載明之建材與級配進入工地存放;原處分機關已於 7月20
      日處罰鍰及限令清除,訴願人亦已開始清除,植生高粱已有半米高,原處分機關竟又開
      罰,不顧級配難以完全回收,系爭土地上之級配大部分已清除並能耕作;○○地號土地
      西側搭建花寮需要通道,原處分卻限令種樹植草導致無路可走;○○地號土地日據時代
      即已編為建地目,建物旁空地早年有建物, 104年因有破洞補上水泥而遭裁罰,日前因
      破洞孳生蚊蠅而以行道磚鋪上,嗣因原處分機關處分書要求改善而拿掉行道磚並種植高
      粱恢復植生;系爭土地旁○○銀行、臺北市政府及原處分機關所有林地出租亂建,任污
      水漫流污染訴願人住家,訴願人在自己土地作兩重水溝截流污水卻被罰鍰並命拆除水泥
      。
    三、查訴願人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擅於系爭土地違規開挖整地改變地
      形破壞植生及造成地表裸露之行為,違規面積達93平方公尺,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
      於系爭土地範圍內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乃以函1處訴願人6萬元罰鍰
      ,並令其停止一切非法之開發行為;另依水土保持法第 8條規定,先後以函2、函3命訴
      願人於系爭土地及第○○地號土地範圍內依該 2函所記載之指定經營方法辦理;惟於前
      開改正期限屆滿後,原處分機關復於 106年8月8日及9月5日辦理現場會勘,發現現場狀
      況並未依原處分機關指定實施或限期改正事項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違反水土保
      持法第8條規定之事實,有相關採證照片及原處分機關106年8月8日及9月5日會勘紀錄等
      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以106年9月7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0632400801號函處訴願人
      6 萬元罰鍰,並命訴願人依該函所記載之限期改正事項辦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堆放之混凝土塊係興建農業資材室之建材及級配,且已依原處分機關要
      求開始清除至系爭土地可耕作種植高粱,原處分機關限令○○地號全部種樹植草將導致
      該地西側花寮無路可走,○○地號土地建物旁早年有建物之空地因有破洞孳生蚊蠅而以
      行道磚鋪上,現已拿掉並種植高粱恢復植生,訴願人係因系爭土地旁機關所有林地出租
      亂建污水漫流而截流污水云云。經查:
     (一)按「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二、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五、於山坡
        地……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植生工程檢查方法如下
        :一、植生工程應依施工地區之立地條件、應用植物種類及植生方法,設計覆蓋率
        。一般土質坡面噴植或水土保持植生施工後並經維護管理之覆蓋率應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地被植物栽植施工後並經維護管理之覆蓋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崩塌地、
        泥岩惡地、砂礫岩或其他立地條件不佳的地區,覆蓋率之設計標準得依實際現地狀
        況調整之。二、一般坡面或緩衝帶之苗木栽植成活率需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三、植
        株成活之判定,應符合原規劃設計之植株尺寸、正常生長且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
        四、山坡地違規使用,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恢復裸露地植生之地區,其恢復植生
        之認定,依本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因天然災害或人為活動所導致土壤裸露之
        坡面,應儘速敷蓋,適時植生,以防止土壤流失或淺層崩塌。」為水土保持法第 8
        條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61條、第 141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願人未先申請核准,即擅自於系爭土地開挖整地改變地形破壞植生及造成
        地表裸露,違規面積共達93平方公尺,明顯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經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23條第 2項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函1處訴願人6萬
        元罰鍰,並令其停止一切非法之開發行為;並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以函2命訴
        願人限期依該函所記載之指定實施事項辦理;並發現鄰地○○地號土地現場有再次
        鋪設水泥鋪面與地表裸露情形,與前次 104年改善成果不符,審認訴願人違反水土
        保持法第8條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61條及第141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
        與維護,乃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函3命訴願人限期改正。惟於前開改正
        期限屆滿後,原處分機關復於 106年9月5日辦理現場會勘,會勘紀錄影本記載略以
        :「事由 會勘複查臺北市大安區○○段○○小段○○、○○、○○及○○地號等
        4 筆土地違反水土保持法後續改正情形……會勘單位及人員簽名……○○○:(出
        席拒簽)……壹、會勘情形:一、案址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經本處處分,為複查改善
        情形辦理本次會勘。二、○○、○○、○○地號指定實施事項及改善情形如下:(
        一)清除交界處堆置之混凝土塊:僅部分清除及植生。(二)清除○○地號西側堆
        置之混凝土塊後種植水土保持喬木樹苗:混凝土塊部分清除,未種植喬木樹苗。(
        三)裸露邊坡辦理植生覆蓋或敷蓋:坡面已植生。三、○○地號限期改正事項及改
        善情形如下:(一)地磚與周遭水泥鋪面應拆、清除:部分拆清除,未恢復植生。
        (二)裸露地表恢復植生覆蓋或敷蓋:地表裸露未恢復植生且做為停車使用。貳、
        與會單位意見:一、○○○:(一)本人有依大地處指定事項辦理,混凝土塊會加
        強清除。(二)植生不足願意配合加強。二、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一)○○
        、○○、○○地號之混凝土塊尚未完全清除……。(二)○○地號搭建農作物栽培
        或育苗簡易蔭棚週圍,原建議植栽尚未依規定辦理。(三)○○地號地磚及周圍水
        泥未完全拆除,並有植栽但尚未長滿恢復原狀。……。」是系爭土地及○○地號土
        地現場狀況並未依原處分機關指定實施或限期改正事項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有 104年4月13日、106年7月5日、106年8月8日及106年9月5日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
        附卷可憑。訴願人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證明確。至訴願人主張
        混凝土塊為農業資材室建材及級配,顯與前開現場照片顯示混凝土塊散佈於裸露地
        表之狀況不合;高粱亦非函 2所指定種植之水土保持喬木樹苗;而○○地號土地既
        為山坡地,其西側花寮之對外通路、截流周遭污水之水溝及空地之鋪設地磚應於向
        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搭蓋農業資材室時一併規劃,非可為逕自開挖整地改變地
        形破壞植生之藉口。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 106年9月7日北市
        工地審字第10632400801號函處訴願人6萬元罰鍰,並命其將上開違規事項限期改正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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