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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1.17. 府訴二字第10709001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建物測量成果圖疑義事件,不服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
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條
第 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
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
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本市中正區○○街○○巷○○號門牌(本市中正區○○段○○小段 xxx建號)建物(原
登記面積為143.7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建物),領有本府工務局民國(下同)55年11月
2 日核發之55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於55年間經起造人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並於56
年 5月間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即系爭建物前所有權人○○○之受
託人○○○提起陳情,請查明該建物平面圖及更正不符之登載,經該管之本市古亭地政
事務所(下稱古亭地政事務所)派員現場勘查後,認為原勘測成果圖誤將建物退縮空地
部分計入主建物面積核算,乃依土地法第69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8條規定,以103
年7月10日收件中正一建字第 002930號案辦理建物測量成果圖更正及面積更正登記(面
積更正為128.73平方公尺),並於103年7月11日辦竣,另以103年7月14日北市古地測字
第10331019500 號函通知前所有權人。
三、訴願人於103年10月27日因買賣關係取得該建物所有權,嗣以104年3月20日、4月15日及
5 月22日陳情書函表示更正後之建物測量成果圖與原權狀圖及建築圖不一致,請求更正
系爭建物測量成果圖。經古亭地政事務所勘查後,認定系爭建物測量成果圖並無違誤,
乃以104年5月26日北市古地測字第 104306006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三、
......現臺端於 103年10月間因買賣關係取得該建物所有權,以前開等陳情書陳為旨揭
建物測量成果圖有誤與原權狀圖及建築圖不一致,案經本所於 104年3月31日下午2時30
分派員前往現場並會同臺端勘查結果,該建物測量成果圖所測繪之範圍,核與竣工平面
圖所示(無第一層樓地板面積計算式)及實地建物範圍(退縮無建物牆壁)均相符。..
....故本案旨揭建物測量成果圖與權利登記面積與使用執照原核准圖說並無違背之錯誤
。......。」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4年6月2日第 1次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04年
7月23日府訴二字第104090958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嗣訴願人於 104
年8月26日聲明不服原處分機關 103年7月10日收件中正一建字第002930號案建物測量成
果圖更正及面積更正登記,第2次向本府提起訴願,復經本府以104年11月26日府訴二字
第 104091615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
四、嗣訴願人再以104年12月8日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105年1月26日、105年6月27日函多次
向古亭地政事務所主張上開更正後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有誤,請求更正系爭建物測量成果
圖。經該所以 104年12月16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0431907900號、105年2月2日北市古地測
字第 10530172500號等函回復後,以訴願人就同一事由陳情,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
答覆後,仍一再陳情,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條規定,以105年7月21日北市古地測字第
10531226100 號函通知訴願人倘無新事由而仍一再陳情,該所將不予處理。嗣訴願人以
106年7月19日函向古亭地政事務所主張更正後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應屬瑕疵無效,請求重
新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因古亭地政事務所並未函復,訴願人爰主張該所逾文書處理時
限應作為而不作為,於106年9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2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古
亭地政事務所檢卷答辯。
五、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是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餘
地。又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條規定:「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
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一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二、抄錄錯誤者。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
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第 278條規定:「建物登記後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需辦理更正者,準用第二百三
十二條之規定。」查本件訴願人請求古亭地政事務所重新核發系爭建物測量成果圖,非
屬依法申請之案件,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有關陳情之範疇。是訴願人之請求不
符合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古亭地政事務所自無訴願法第 2條
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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