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1.25. 府訴一字第10709015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送達代收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0月18日北市稽信義乙字第106656614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信義區○○段○○小段○○、○○地號等 2筆土地(宗地面積各10,606
      、1,33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地上建物門牌為本市信義區○○
      ○路○○段○○號)前經原處分機關分別核定部分面積 11,012.75平方公尺按一般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部分面積923.25平方公尺按停車場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訴願人分
      別以系爭土地部分面積269.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騎樓土地)供騎樓使用、部分面積458
      .79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道路用地)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為由,於民國(下同
      )106年9月15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信義分處(下稱信義分處)申請減免地價稅。
    三、嗣信義分處以 106年10月2日北市稽信義乙字第10646177320號函詢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下稱建管處),系爭騎樓土地及系爭道路用地是否為建築房屋之建築面積或法定空
      地,及有無計入法空比計算。經建管處以106年10月13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651691200號
      函復略以,系爭土地係 104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95建字第xxxx號建造執照)之建築
      基地。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騎樓土地及系爭道路用地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條及第10
      條規定,爰以106年10月18日北市稽信義乙字第106656614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
      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1月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尚有事項待釐清,乃以 106年12月25日北市稽信義乙字
      第10646395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6年10月18日北市
      稽信義乙字第 106656614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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