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2.01. 府訴二字第10709017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0月26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9306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下稱○君)前以承租本市信義區○○路○○段○○號○○樓之○○住宅
      之租賃契約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民國(下同) 106年度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收件
      編號:106低00250),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以106年2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133120
      0號函核列○君為106年度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核准戶,並自106年1月起至106年9
      月止,於每月8日核撥新臺幣(下同)1,500元。嗣原租賃契約因故提前終止,○君並於
      106年9月11日檢送其承租本市南港區○○○路○○段○○巷○○弄○○號○○樓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自106年9月11日至107年9月10日)申請 106年度低收入戶承租
      住宅租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租賃建物主要用途為工業用,與原處分機關 105
      年11月30日北市都服字第1054013270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5點第1款第 1目及第3目規定
      不合,乃以106年9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7620100號函通知○君,自 106年9月11日起
      廢止 106年2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1331200號函,並終止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並請其
      繳還106年9月11日至9月30日低收入戶租金補貼共1,000元整(1,500元/30日×20日)。
      嗣○君在106年9月18日死亡,原處分機關爰以106年10月26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9306500
      號函向○君之繼承人○○○(即訴願人,○君之妹)、○○○(○君之弟)、○○○(
      ○君之弟)、○○○(○君之弟)、○○○(○君之妹)及○○○(○君之母,下稱○
      君)追繳上開溢領之租金1,000元。該函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
      106 年11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認○君尚有第 2順位法定繼承人○君,原處分機關乃以
      106年12月5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0750900號函通知訴願人等撤銷106年10月26日北市都服
      字第10639306500號函關於追繳第3順位法定繼承人部分之處分。準此,原處分關於訴願
      人部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市長 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 鄧家基代行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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