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2.13. 府訴二字第10709042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1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9
    893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7月2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
      號:1061B00351),並檢附其承租本市中正區○○街○○巷○○號○○樓(下稱系爭建
      物)房屋租賃契約書,經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建物相關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
      白,並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核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18條第2款規定不符,乃以106年11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9893900號函通知訴願人,
      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2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得系爭建物使用執照之主要用途登記為集合住宅,乃以
      本案所依據之基礎事實認定有誤為由,以 106年12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0968600號函
      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 106年11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9893900
      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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