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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2.09. 府訴一字第10709046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社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1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83049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營短期住宿服務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
6年8月24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與勞工約定每月5日給付上月工資, 106年7
月5日應發給勞工○○○(下稱○君)、○○○(下稱○君)及○○○(下稱○君)106
年 6月份薪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萬5,645元、2萬7,964元、2萬4,633元,惟訴願人
遲至106年7月10日始分別發給○君、○君及○君6月份薪資。另106年8月5日應發給○君
、○君及○君106年7月份薪資分別為2萬5,645元、2萬7,699元、2萬4,633元,惟訴願人
遲至106年8月10日始分別發給其等3人部分薪資各1萬3,000元;106年 8月15日復分別發
給其等 3人未給付之薪資分別為1萬2,645元、1萬4,699元及1萬1,633元,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06年9月8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638757601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
通知訴願人即日改善,嗣復以 106年9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8304910號函通知訴願人
陳述意見。訴願人以106年9月29日書面陳述意見略以,因營運業績驟降造成資金周轉不
靈,而遲發薪資,已於106年8月31日召開勞資會議,取得員工共識等語。原處分機關仍
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因係第1次違規,且為乙類事業單位,乃
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11規定,以106年11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
06383049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
書於106年11月1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1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27日補
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載述不服原處分機關 106年11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83049001號函,惟
該函僅係原處分機關檢送同日期北市勞動字第106383049000號裁處書予訴願人之函文。
揆其真意,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3條第 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
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第79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
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之公司。(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
單位。」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節錄)」
┌───────┬───────────────────────────┐
│項次 │11 │
├───────┼───────────────────────────┤
│違規事件 │工資之給付,雇主未依約定或法定期間定期給付,或未提供工│
│ │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者。 │
├───────┼───────────────────────────┤
│法條依據(勞動│第23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基準法) │ │
├───────┼───────────────────────────┤
│法定罰鍰額度(│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
│新臺幣:元)或│ 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其他處罰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 │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
│統一裁罰基準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新臺幣:元)│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
│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 │…… │
│ │2.乙類: │
│ │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 │16 │
├────────┼───────────────────┤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
├────────┼───────────────────┤
│委任事項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近期營運業績驟降造成資金周轉不靈,向銀行辦理貸款,
在貸款過程稍有延誤,致延發薪資。已於106年7月4日發布訊息給員工,並於106年7月1
0日全數發放6月份薪資,員工並無表示不同意見。106年8月2日公告7月份薪資延後發放
,也請員工閱畢公文後簽名同意,員工均表示無異議。請諒察訴願人營運艱困,給予改
正及補正的機會。
四、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認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未定期給付勞工工資,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之情事,有○君等人薪資清冊、銀行匯款紀錄、原處
分機關106年8月24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及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
處分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因營運業績驟降造成資金周轉不靈,致延發薪資,員工均無異議等語。按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 2次;違反者,
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揆諸勞動基準
法第23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 1項等規定自明。依卷附原處分機關
106年8月24日訪談訴願人經理○○○(下稱○君)之談話紀錄記載略以:「......問:
請問貴公司......發薪日為幾號?答:本公司......發薪日於次月 5日發放,包含加班
費,以匯款方式發放。......問:請問貴公司106年6月份及7月份薪資如何發放?答:1
06年6月份薪資統一為106年7月10日發放,如○○○及○○○、○○○.....106年7月份
薪資各別於8月10日及8月15日發放,如○○○106年7月份薪資於106年 8月10日發13000
元,8月15日發放12645元,○○○於8月10日發放13000元,8月15日發放11633元,○○
○薪資於8月10日發放13000元,於8月15日發放14699元, 106年6月及7月份薪資延遲發
放原因為公司資金周轉不靈......。」經○君簽名確認在案。復依卷附訴願人提供之匯
款紀錄所示,訴願人於106年7月10日始將106年6月份薪資匯入○君、○君及○君之金融
機構帳戶;106年8月10日及15日始分別將106年7月份薪資匯入其等 3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是訴願人未依約定於每月5日定期給付勞工薪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
違規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人尚難以勞工同意為由而邀免責。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
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
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裁罰基準第3點及第 4點項次11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
額2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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