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3.06. 府訴三字第10709063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願
      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四、訴願請求事項…
      …。」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
      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 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二、本件訴願人以訴願書載以:「……主旨:檢舉……過程瑕疵造成民眾驚慌,請予改善 
      說明:……二、……給本人重罰。(1,200)……。」於民國 (下同) 107年1月8日經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檢卷答辯。而查該訴願書並無
      訴願人完整之簽名或蓋章,亦未敘明訴願標的等,本府法務局乃以107年1月11日北市法
      訴三字第 107370476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載明訴願
      請求事項及行政處分書文號。該函於107年1月12日送達,此有本府法務局訴願文書郵務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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