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3.19. 府訴一字第10709068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月12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48
    748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9日以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條第1項規定
      為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6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總
      收入全戶應列計人口為 3人(訴願人及其母親、長子)平均每人動產為新臺幣(下同)
      346萬4,808元、全戶不動產合計為889萬516元,超過 106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補
      助標準動產46萬6,320元、不動產650萬元,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不
      符,乃以 107年1月12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487480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
      服,於107年1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檢附之財政部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額
      證明書,審認訴願人無被申報扶養情事,訴願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規定,乃以107年2月1日北市社婦幼字第 107316290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其母,並
      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 107年1月12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648748000號函,並核
      定訴願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自106年12月19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且以緊急生活
      扶助、兒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項目
      為限。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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