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3.19. 府訴一字第10709072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臺北市○○中心(養護型)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年11月8日北市社老字第1064603
    1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許可於本市文山區○○路○○號○○樓設立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並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民國(下同)100年6月15日北市
      社老(立)字第1000614號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原處分機關前分別以105
      年11月9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4993400號令修正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
      構評鑑實施計畫(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下稱評鑑實施計畫),及以105年11月24日北
      市社老字第10547191600號公告106年度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之項目、指標等(下稱
      評鑑指標),並以105年12月19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8184500號函通知包括訴願人在內之
      本市109家公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上開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及臺北市106
      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下稱評鑑評等原則)相關資料
      已公告於原處分機關網站。
    二、嗣訴願人於 106年8月3日接受原處分機關評鑑,經評鑑委員實地評鑑結果,訴願人在評
      鑑指標「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C2.安全維護」之一級指標「C2.2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檢修申報及管理情形」(下稱評鑑一級指標C2.2)部分,委員評為C等級,未達A等級。
      原處分機關爰依評鑑實施計畫第玖點及評鑑評等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以106年9月12日
      北市社老字第10642274102號函通知訴願人,106年度評鑑結果列為乙等,並檢附應改善
      建議事項,通知訴願人於文到 1個月內將改善情形函報。訴願人對評鑑結果不服,提出
      申復,主張機房並非在立案範圍。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於 106年10月13日召開申復
      審查會議,其中評鑑一級指標 C2.2部分,審查結果仍決議維持C等級。原處分機關乃以
      106年11月8日北市社老字第 10646031300號函通知訴願人,申復評鑑結果為乙等(維持
      原等第)。該函於106年11月10日送達,訴願人對評鑑一級指標C2.2部分仍不服,於106
      年12月1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22日及29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函於106年11月10日送達,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為106年12月10日,惟
      是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應以星期日之次日即106年12月11日代
      之,是本件訴願人於 106年12月11日提起訴願,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老人福利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第6款規定:「下列事項,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
      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第37條第2項、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
      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第二項評鑑之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
      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巿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執行。」第 3條規定:「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對象,以於臺北市經依
      法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為限。」第 4條規定:「社會局應每年辦
      理一次機構評鑑,每一機構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前項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
      機構或學校辦理。」第 5條規定:「社會局或依前條第二項受委託辦理評鑑者,為辦理
      前條之評鑑,應成立評鑑小組,其成員三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一、社會局及其他
      相關機關代表。二、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及團體代表。三、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
      專家代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評鑑小組成員之二分之一。」第 7條規定
      :「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四、權益保障。五、改進創新。六、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
      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前項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及各等第
      得分範圍,由社會局於評鑑實施前六個月公告。」第9條第1項規定:「評鑑結果分為以
      下等第,並由社會局公告之: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第肆點規定:「實施期程:自
      106年1月至12月。」第伍點規定:「評鑑對象:一、法定評鑑: 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
      設立許可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及103年接受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至105年
      期間未再接受評鑑者……。」第陸點規定:「評鑑資料檢視範圍:103年7月起至106年6
      月止。」第柒點規定:「評鑑項目及內容:一、評鑑項目,分為六項:(一)行政組織
      及經營管理(占評分總分之20%),分為行政制度、員工制度二個部分。(二)生活照
      顧及專業服務(占評分總分之40%),分為社工服務、醫護、復健及緊急送醫服務、生
      活照顧與輔具服務、膳食服務四個部分。(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占評分總分之25
      %),分為環境設施、安全維護、衛生防護三部分。(四)權益保障(占評分總分之13
      %)。(五)改進創新(占評分總分之2%)。(六)加分題(額外增加總分3%)(僅
      私立小型機構適用)。二、各評鑑項目所列考評指標,依是否屬法定設立標準或涉及院
      (住)民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權益之保障、達成之難易程度,分為一級必要項目、二
      級加強項目及一般項目等 3類。」第捌點規定:「評鑑作業期程:一、舉辦評鑑指標教
      育訓練、評鑑程序說明會及評鑑委員共識營。二、進行實地考評:預計於 106年7至8月
      辦理。三、召開評鑑委員聯合評鑑審查會,確定評鑑結果及提供相關建議。四、受理申
      復及提供評鑑結果成績複查。五、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六、公告評鑑結果,並辦理
      獎勵及確認需再予考評之機構。七、召開評鑑後說明會。」第玖點規定:「評鑑方式:
      一、成立評鑑小組。二、考評程序:(一)書面考評:受評機構依評鑑指標填報實際情
      形、自行評定分數及檢具相關附件送社會局。(二)實地考評:評鑑小組前往受評機構
      訪視查閱相關資料、訪談相關人員,據以進行評鑑指標之評分。三、評鑑成績核算及評
      等原則:(一)依受評鑑機構考評分數,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各等級得
      分範圍如下:1.優等:評鑑總分為90分以上。2.甲等:評鑑總分為80分以上未達90分。
      3.乙等:評鑑總分為70分以上未達80分。4.丙等:評鑑總分為60分以上未達70分。5.丁
      等:評鑑總分未達60分者。(二)機構如有發生社會局所訂違規事項情形,將依評等原
      則予以降等。」第拾點規定:「申復機制:一、申復期程及方式:受評機構如對評鑑過
      程及評鑑結果有疑義之情事,應於社會局通知評鑑結果後14日內填具申復表及檢具相關
      資料送至社會局,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一次為限……二、辦理申復會議:社
      會局統一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議,同一指標項目至少需 3位評鑑小組委員共同評定申復
      結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5年11月9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4993400號令:「修正『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 105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0六年一
      月一日生效……。」
      105年11月24日北市社老字第10547191600號公告:「主旨:公告 106年度臺北市老人安
      養機構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各等第得分範圍及獎勵金基準。依據:臺北市老
      人安養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9條第5項、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安養暨長
      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公告事項:一、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附件 1)。
      二、等第得分範圍(附件 2)……。」
      附件 1
      106年度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福利機構評鑑指標(私立小型機構:評鑑內容為103
      年7月起至 106年6月止執行情形)(節錄)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計26項)(占評分總分25%)
     ┌──┬──┬────┬─────┬──────────┬─────┬───┐
     │級別│項次│指標內容│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
     ├──┴──┴────┴─────┴──────────┴─────┴───┤
     │C2 安全維護(4項)                            │
     ├──┬──┬────┬─────┬──────────┬─────┬───┤
     │一級│C2.2│消防安全│1.最近 1年│文件檢閱      │E.完全不符│   │
     │必要│環安│設備設置│ 內消防主│實地查看與測試   │ 合。  │   │
     │項目│  │、檢修申│ 管機關檢│現場訪談      │D.符合第1,│   │
     │  │  │報及管理│ 查合格並│1.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 2項。  │   │
     │  │  │情形  │ 備有證明│ 形:       │C.符合第 1│   │
     │  │  │    │ 。   │ (1)消防安全設備符合│ ,2,3項。│   │
     │  │  │    │2.每半年檢│  法規規定。   │B.符合第 1│   │
     │  │  │    │ 修申報 1│ (2)外觀檢查或抽樣操│ ,2,3,4項│   │
     │  │  │    │ 次,並備│  作無故障或失效情│ 。   │   │
     │  │  │    │ 有 3年內│  形。      │A.完全符合│   │
     │  │  │    │ 申報完整│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   │   │
     │  │  │    │ 紀錄。 │ 報情形:     │     │   │
     │  │  │    │3.窗簾、地│ (1)依規定每半年辦理│     │   │
     │  │  │    │ 毯及隔簾│  1次檢修申報。  │     │   │
     │  │  │    │ 等均屬防│ (2)有近 3年各次紀錄│     │   │
     │  │  │    │ 焰材質。│  。       │     │   │
     │  │  │    │4.建立防火│3.窗簾、地毯及隔簾等│     │   │
     │  │  │    │ 管理制度│ 之使用材質情形:依│     │   │
     │  │  │    │ ,且工作│ 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     │   │
     │  │  │    │ 人員了解│ 示之物品。    │     │   │
     │  │  │    │ 自身職責│4.防火管理制度執行情│     │   │
     │  │  │    │ ,操作消│ 形        │     │   │
     │  │  │    │ 防設備無│ (1)防火管理符合法規│     │   │
     │  │  │    │ 故障且無│  要求,並依消防機│     │   │
     │  │  │    │ 失效情形│  關核備之消防防護│     │   │
     │  │  │    │ 。   │  計畫執行防火管理│     │   │
     │  │  │    │5.儲藏室及│  業務。     │     │   │
     │  │  │    │ 儲存易燃│ (2)防火管理人之遴用│     │   │
     │  │  │    │ 或可燃性│  及訓練符合規定,│     │   │
     │  │  │    │ 物品之房│  具有效期限內之初│     │   │
     │  │  │    │ 間,應建│  訓或複訓合格證書│     │   │
     │  │  │    │ 置適用之│  。並有日常用火用│     │   │
     │  │  │    │ 火警探測│  電、消防安全設備│     │   │
     │  │  │    │ 器或自動│  及防火避難設施等│     │   │
     │  │  │    │ 撒水頭。│  3項自行檢查表(應│     │   │
     │  │  │    │     │  有最近 1年之資料│     │   │
     │  │  │    │     │  )。       │     │   │
     │  │  │    │     │ (3)自衛消防編組為最│     │   │
     │  │  │    │     │  新之人員編組情形│     │   │
     │  │  │    │     │  ,且能依員工上班│     │   │
     │  │  │    │     │  情形,規劃假日、│     │   │
     │  │  │    │     │  夜間或輪班之應變│     │   │
     │  │  │    │     │  機制,並有聯絡電│     │   │
     │  │  │    │     │  話等緊急聯絡方式│     │   │
     │  │  │    │     │  。       │     │   │
     │  │  │    │     │ (4)依法進行每年 2次│     │   │
     │  │  │    │     │  之訓練中,至少包│     │   │
     │  │  │    │     │  含 1次演練及驗證│     │   │
     │  │  │    │     │  ,並有近 3年各次│     │   │
     │  │  │    │     │  通報表等佐證資料│     │   │
     │  │  │    │     │  。       │     │   │
     │  │  │    │     │ (5)抽測自衛消防編組│     │   │
     │  │  │    │     │  人員3 人,詢問其│     │   │
     │  │  │    │     │  對自身職責瞭解情│     │   │
     │  │  │    │     │  形。      │     │   │
     └──┴──┴────┴─────┴──────────┴─────┴───┘
      附件 2
      臺北市 106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規定:「……二、評
      等原則(一)一級必要項目:共計11項,其中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C2.安全維護中一
      級指標2項(C2.1、C2.2),任一項目未達到『A』者……不得列為優等及甲等……。」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依評鑑實施計畫執行,現場檢查所有評鑑條件也符合。 106年10月12日派員
        會同市府消防局人員會勘結果,現場消防設備性能符合。
     (二)評鑑當日委員要求進入機構外之機房,不在立案面積內,列入評鑑內容有失公平。
    四、查訴願人為本市立案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106年8月3日接受原處分機關106年度臺北市
      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經評鑑委員實地評鑑,訴願人 106年度評鑑結果列為乙
      等。訴願人不服,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於 106年10月13日召開申復審查會議,該審
      查會決議仍維持原評鑑等第。有原處分機關106年8月3日臺北市106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
      鑑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大項一、二級指標查核表、臺北市 106年度老人安養
      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意見表及106年10月13日臺北市106年度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
      鑑暨輔導申復審查會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已依上開評鑑實施計畫執行,現場檢查所有評鑑條件也符合; 106年10月
      12日會勘結果現場消防設備性能符合;機房不在立案面積內等語。查本件:
     (一)原處分機關為辦理 106年度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業依臺北市老人
        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5條規定,遴聘相關機關代表、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
        及團體代表、具有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代表等51名評鑑委員,依照受評機構之
        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等事項進行評鑑
        ,並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於 106年5月11日及13日辦理106年度評鑑
        委員共識營,向各評鑑委員說明評鑑指標、實地評鑑流程、評核方式等,以維護評
        鑑品質及評分一致性。故對本件涉及專業之評鑑標準,於未違反相關程序要求及行
        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之情況,應尊重評鑑委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之認知所為之判斷
        決定。
     (二)本件原處分機關遴聘5名評鑑委員組成評鑑小組,於106年8月3日至訴願人處所進行
        實地評鑑。訴願人 106年度評鑑結果經列為乙等,其中評鑑一級指標C2.2部分,經
        評鑑委員查認訴願人緊急發電機設置處所為同樓層緊鄰住民房間之機房,雖非為機
        構設立許可立案空間,惟該機房內部設置緊急發電機,屬高度風險環境,又緊鄰長
        者生活空間,已造成住民安全疑慮;另考量機房係該機構獨立使用,並未與大樓住
        民共用,屬機構可改善空間,故為考核範圍。評鑑委員當日檢視結果,評為 C等級
        ,建議改善事項為「1.消防機房內堆積雜物,現場未有提供防焰認證文件之布簾。
        2.日用油箱(發電機)未設防溢槽或防溢堤。」原處分機關並檢附上開一、二級指
        標查核表、意見表等,列述評鑑委員建議改善事項,通知訴願人於文到 1個月內將
        改善情形函報。
     (三)訴願人不服,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於 106年10月13日召開申復事項審查會,對
        於訴願人申復之評鑑一級指標C2.2部分,由相關評鑑委員共同討論及審查,審查結
        果「當日檢查機構之緊急發電機及其環境消防設備為機構人員帶委員到現場檢視,
        所發現問題確實違規亟需改善,為考量長者權益(屬同樓層空間仍會影響長者安全
        )不予採計。」仍決議維持 C等級。原處分機關依申復評鑑結果,仍維持原乙等評
        鑑等第。本件上開評鑑決定既涉及專業判斷,且由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考評,作成決
        定與評分結果,各委員於申復審查會時亦已就建議事項及訴願人之申復說明,參照
        各項指標內容之基準說明及評分標準,本於專業進行審查,共同評定申復結果,原
        處分機關申復結果評定維持原乙等評鑑等第,並無違誤。且老人福利機構收容對象
        多為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服務之長者,基於保護住民之目的,上開評鑑
        實施計畫第柒點規定安全維護為機構評鑑項目之一,並將是否涉及院(住)民之生
        命、身體及健康等權益之保障列入考評指標,消防安全設備設、檢修申報及管理情
        形係屬評鑑指標之一級必要項目。為確保住民安全及避免其危險,倘實際上為機構
        實際使用之設備空間,仍應列入評鑑範圍,始符合評鑑目的。本件系爭機房(消防
        設備及發電機)係供訴願人營運使用,且為訴願人獨立使用之空間,該空間緊鄰住
        民房間,屬高度風險環境,為維護住民安全及避免其危險,其消防安全是否符合規
        定,自應納入評鑑範圍。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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