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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3.29. 府訴一字第1070907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2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
75153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每月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下同) 3,731元,嗣接受本市民
國(下同) 106年度總清查。經本市萬華區公所(下稱萬華區公所)初審後列冊,送原
處分機關複核。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2人(訴願人及其長子),平均
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107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標準3萬1,629元,乃以106年
12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7515300號函,核定訴願人自107年1月起不具請領本市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並停發補助,嗣由萬華區公所以106年12月28日北市萬社字第10600
0152517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查得訴願人投資之○○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為解散登
記,審認訴願人於該公司所取得之營利所得,應不予列計,乃以 107年2月6日北市社助
字第107313248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6年12月8日北市社
助字第10647515300號函並重為處分,核定自 107年1月起至12月止核列訴願人具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按月發給 3,731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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