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3.29. 府訴一字第1070907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2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
    75153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每月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下同) 3,731元,嗣接受本市民
      國(下同) 106年度總清查。經本市萬華區公所(下稱萬華區公所)初審後列冊,送原
      處分機關複核。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2人(訴願人及其長子),平均
      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107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標準3萬1,629元,乃以106年
      12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647515300號函,核定訴願人自107年1月起不具請領本市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並停發補助,嗣由萬華區公所以106年12月28日北市萬社字第10600
      0152517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查得訴願人投資之○○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為解散登
      記,審認訴願人於該公司所取得之營利所得,應不予列計,乃以 107年2月6日北市社助
      字第107313248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6年12月8日北市社
      助字第10647515300號函並重為處分,核定自 107年1月起至12月止核列訴願人具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按月發給 3,731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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