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3.29. 府訴二字第10709078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2月14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
    1132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號
      :1061B04906),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共有本市大同區○○○路○○號○○樓住宅
      1戶(持分為4分之1,換算持分面積約為41.58平方公尺),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
      租金補貼辦法第 2條第3項規定,視為有自有住宅,與同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1目關
      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不符,乃以106年12月14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1132300號
      函(下稱原處分)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 106年12月29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 107年2月1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依訴願人所提供其共有之本市大同區○○○路○
      ○號○○樓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該建物總面積為119.01平方公尺,訴願人持分為
      4分之1,換算持分面積未超過40平方公尺,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 1目關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原處分機關認定事實錯誤
      ,乃以107年1月2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20399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續辦
      後續相關審查作業,核定結果將另函通知。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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