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3.29. 府訴三字第10709078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醫療爭議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 106年5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64297
    9801號函及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
      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
      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訴願人前因其母就診於○○醫院(下稱○○醫院)之病情處置等事件,於民國(下同
      )106年2月10日、2月11日、2月14日、2月17日及2月23日向本府單一陳情系統陳情表示
      ,○○醫院就其母之病情處置不當而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等情事,請嚴查處理,如有疏
      失應懲處。經本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陸續說明回復,嗣於106年3月20日回復訴願人
      略以:「......本局說明如下:一、該院說明回復(如附件 1),若您對本案仍有疑義
      ,本局設有醫事審議委員會,可向本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惟不涉及醫療疏失鑑定)..
      ....。」嗣訴願人又因同一事由,多次提出陳情,迭經衛生局回復在案。訴願人復以相
      同事由,於 106年5月11日再次提出陳情,經衛生局以106年5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6
      42979801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三、本局設有醫事審議委員會,可向
      本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惟不涉及醫療疏失鑑定)......四......可至......區公所申
      請調解......本府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預約服務......。」訴願人仍不服,再以相同
      事由提出陳情,經衛生局以106年6月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6356622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
      :「......說明:......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
      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陳情人第 3次陳情時,得不予處理』。經查本局前於106年4
      月25日、106年5月3日及 106年5月24日均已針對旨案回復說明,俟本案回復後,將不再
      答覆。」迄今訴願人亦未向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訴願人不服上開衛生局106年5月
      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642979801號函及不作為,於106年10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
      月8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補正訴願程式,106年11月20日及 107年1月5日補充訴願理由,並
      據衛生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衛生局 106年5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642979801號函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之處
      理情形所為回復,純屬事實之敘述及相關說明,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
      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另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是提起該法條之課予義務訴願,須以人民依法申
      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即無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餘地;復查本件訴願
      人所稱請衛生局調查○○醫院就其母之病情處置不當,請嚴查懲處一事,非屬人民依法
      申請之事項,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有關陳情之範疇,核與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
      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別,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是衛生局自無訴願法第 2
      條所稱「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之情形。從而,訴願人就此提
      起本件訴願,揆諸前揭規定,亦非法之所許。
    四、另訴願人於訴願書請求協助相關訴訟及繳納裁判費等事宜,業經衛生局以 107年1月8日
      北市衛醫字第 106517892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四......本局設有
      醫事審議委員會,可向本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惟不涉及醫療疏失鑑定)......不影響
      臺端其他法律權益之行使......五......本府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預約服務,電話02
      -27256168 ......。」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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