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4.23. 府訴一字第107209000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1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
    99079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與其長子○○○分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民國(下同) 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經
      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與○○○為同一家庭成員(訴願人為其長子戶籍內之直系親屬)
      ,乃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106年9月21日北市都
      服字第 10638178900號函通知訴願人與其長子○○○,請其等依上開規定於文到10日內
      補正,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放棄一方請填寫撤案申請書,屆期協調不成者,原處分機
      關將駁回訴願人與○○○等雙方之申請。訴願人與○○○均逾期未補正,原處分機關乃
      分別以 106年11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9907900號及第10639907800號函駁回訴願人及
      ○○○之申請。訴願人不服前揭 106年11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9907900號函,於106
      年12月14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06年12月15日補具訴願書, 107年1月23日補
      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訴願人於 106年12月15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撤案申請書
      (意即由○○○提出申請),原處分機關爰以 106年1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147770
      0號函同意所請,並撤銷上開106年11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9907900號及第106399078
      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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