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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4.18. 府訴二字第10720900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2月29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
13312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6日(原處分機關收文日)致原處分機關之書面主
旨載明:「覆北市都服字第 10641331200號」,並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
58條規定核予訴願人低收入戶之房租補貼,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機關 106年12月
29日北市都服字第 10641331200號函提起訴願,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四、訴願
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
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 77條第1款
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
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三、訴願人於 106年8月3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號:1061B100
50),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持有嘉義縣東石鄉○○村○○號住宅 1戶,核與自建自
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 106年12
月29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1331200號函通知訴願人審核結果列為不合格。該函於 107年1
月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
四、查本件訴願書並無訴願人之簽名或蓋章,不符前揭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經本府法
務局以 107年3月15日北市法訴二字第107371061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
補正。該函於107年3月16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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