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5.07. 府訴二字第107209014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2月29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1833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2日檢附其承租臺北市萬華區○○路○○巷○○號○
      ○樓(下稱系爭建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為104年10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
      等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5年度住宅租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承租
      住宅租金補貼資格,以105年12月28日北市都服字第10541024200號核定函核定訴願人為
      105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核定戶,按月(期)核撥新臺幣(下同)5,000元,自106年1月至
      106 年11月合計已核撥11期共5萬5,000元。嗣系爭建物經法院拍賣,買受人○○○向本
      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聲明自 106年6月5日起與訴願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原處分機關
      乃以 106年12月7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1083500號函請訴願人說明租賃情事,惟未獲回應
      ,原處分機關乃審認訴願人視為無居住事實,遂以106年12月29日北市都服字第1064183
      37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6年6月5日(事實發生日)起停止住宅租金補貼,並廢止105
      年12月28日北市都服字第10541024200號核定函,命其繳還自 106年6月5日至106年11月
      30日溢領之住宅租金補貼款共計 2萬9,333元。該函於107年1月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07年1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訴願書所載事由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供訴
      願人與系爭建物買受人○○○因遷讓房屋事件之調解筆錄,依該調解筆錄審認訴願人與
      ○○○係於 106年11月20日終止租賃契約,原處分所認定終止租賃契約之日期有誤,乃
      以107年2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19050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前開106年12月29
      日北市都服字第 10641833700號函,並追繳訴願人自106年11月20日至106年11月30日溢
      領之住宅租金補貼款共計 1,833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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