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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5.22. 府訴三字第107209037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因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3月27日北市教前字第1073
28750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以其次女○○○〔民國(下同) 101年○○月○○日生,設籍臺北市信義區﹞就
讀臺北市○○小學附設幼兒園(下稱○○幼兒園),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下稱
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經濟弱勢加額補助規定,填具「106學年度第2學期 5
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之『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申請表」,交由○○幼兒園向原處分機
關申請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持有不動產3筆,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650
萬元,依補助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審認訴願人不符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資格,並以
107年3月27日北市教前字第10732875000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3月30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府作
為本件之管轄機關,是原處分機關誤為處分,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以107年4
月18日北市教前字第10733448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7年3
月27日北市教前字第 107328750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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