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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6.22. 府訴一字第107209061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稅率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26日北市稽財丙字第10734061703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權利範圍:
3分之1),原經核定面積 136.75平方公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嗣原處
分機關查得系爭房屋自民國(下同) 106年7月至12月期間,每期用水度數均為0度,審
認系爭房屋未供實際居住使用,乃依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
項前段、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以 107年3月26
日北市稽財丙字第10734061703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房屋自 106年7月起改按非自住之
其他住家用稅率 2.4%課徵房屋稅。訴願人不服,於107年4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
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於 107年5月2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結果,審認系爭房屋實際仍
供自住住家使用,乃以107年5月9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107560800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
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 107年3月26日北市稽財丙字第10734061703號函,並核
定系爭房屋自 106年7月起仍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準此,原處分已不存
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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