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6.19. 府訴二字第107209060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建物測量成果圖疑義事件,不服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民國71年12月24日建物測量
    成果圖,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
      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為本市文山區○○段○○小段xxxx建號(門牌號碼:本市文山區○○路○○段○
      ○巷○○弄○○號○○樓)建物所有權人,案外人○○○(下稱○君)則為本市文山區
      ○○段○○小段xxxx建號(門牌號碼:本市文山區○○路○○段○○巷○○弄○○號○
      ○樓)建物所有權人。○君請求訴願人拆屋還地等事件,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
      下同) 101年7月24日100年度店簡字第633號宣示判決、103年3月12日101年度簡上字第
      394號及104年2月26日103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在案,訴願人因認臺北市古亭地政
      事務所(下稱古亭地政事務所)71年12月24日對上開xxxx建號(即○君所有之建物)所
      測製之建物測量成果圖誤繪製3個平台空間,與該建物平面竣工圖僅繪製2個平台不符,
      致其屢遭敗訴,權益受損,乃於 104年3月9日經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
      向本府提起訴願,請求古亭地政事務所應重新測量更正上開○君所有1164建號建物測量
      成果圖,案經本府以104年5月22日府訴二字第 104090695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
      。」在案。
    三、嗣訴願人再次對古亭地政事務所71年12月24日建物測量成果圖不服,於107年2月22日經
      由建管處向本府提起訴願,107年3月2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古亭地政事務所檢卷答辯
      。
    四、查本件訴願人對古亭地政事務所71年12月24日建物測量成果圖不服,前於 104年3月9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業經本府 104年5月22日府訴二字第10409069500號訴願決定:「訴願
      不受理。」在案。則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
      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7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