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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7.06. 府訴二字第107209076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達代收人:○○○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9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0329200號及第09
8606394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 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
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
,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
準。」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
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二、本市中正區○○路○○段○○號至○○號等建築物(門牌整編前為本市○○路○○號、
○○號至○○號),領有70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地上 7層地下1層1棟共計31戶之
集合住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辦理 95年執未字第20113號遷讓房屋強制執
行事件,至現場(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號○○樓之○○)履勘時,發
現該建物即大樓主體之頂樓已遭人增建為9樓及10樓,乃以民國(下同)98年8月12日北
院隆95執未字第 20113號函請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業務自95年8月1日起移撥原處分機
關)派員前往上址勘查,如確有違反建築法規或消防法規之情事時,請依職權逕為處理
;經原處分機關前往現場勘查後,依檔存行政院農林航空測量所83年拍攝航空照片比對
該大樓頂層有顯影,經審認乃係屬既存違建,依行為時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應
可列入分類分期依序處理;惟因本市○○路○○段○○號○○樓之○○頂(即門牌號碼
為本市○○路○○段○○號○○樓之○○)為既存違建,其上方增建第2層、第3層之構
造物(下稱系爭構造物),依行為時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點規定,即屬危害公
共安全之既存違建,應優先查報拆除;原處分機關乃審認案外人○○○(即上開遷讓房
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所有系爭構造物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乃依同法第86條規
定,以 98年9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0329200號及第09860639400號函命其應予拆除。
嗣因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該處預拆通知單通知系爭構造物所有權人
將於107年3月30日上午 9時30分執行拆除。訴願人以其為系爭構造物事實上處分權人,
不服上開 98年9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0329200號及第09860639400號函,於107年3月
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4月2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人並非上開 98年9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0329200號及第09860639400號函
等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循訴願程序謀求救濟之人固包括利害關係
人,而依同法第14條第 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30日,
然為防止行政處分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該條第 2項但書明定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
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本件原處分機關分別以98年9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09
860329200號及第09860639400號函命斯時系爭構造物所有人(即案外人○○○)應予拆
除,該等函均於 98年9月23日送達在案。惟訴願人遲至107年3月26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
,有本府收文條碼在卷可憑,已逾訴願法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3年不變期間。是本件
縱訴願人就系爭處分具備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惟其提起訴願既已逾法定期間,揆諸首揭
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本件原處分非顯屬違法或不當,無訴願法第80條第 1項前段規
定之適用。
四、至於訴願人申請停止執行一節,業經本府審酌系爭處分並無訴願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得
停止執行情事,爰以107年4月13日府訴二字第 10709089810號函復訴願人,並無停止執
行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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