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8.15. 府訴三字第107209109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物理治療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5月1日北市衛醫字第107301619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係○○治療所(機構代碼:QY01100049)負責物理治療師;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
      人於其臉書粉絲專頁(網址:xxxxx)〔民國(下同)107年2月6日下載網頁〕刊登內容
      載稱:「○○」等詞句,與物理治療師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可刊登之廣告內容不符。嗣
      原處分機關於 107年3月5日訪談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物理治
      療師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3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物
      理治療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22等規定,以107年5月1日北市衛醫字第107301
      619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7年5月7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107年5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7年7月19日北市衛醫字第10760090222號函通知
      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
      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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