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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8.13. 府訴三字第107209109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月16日廢字第41-107-011547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錄影檢舉,於民國(下同) 106年6月6日上午9時20分及同年8月10
日上午 9時18分許,發現車牌號碼xxx-xxxx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分別在本市
中山區○○街○○號前及○○號前,任意丟棄菸蒂於地面。經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
大隊查得系爭車輛為訴願人所有,乃通知訴願人於文到後 7日內陳述意見,惟訴願人並
未回復。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乃開立106年10月
1日第S072526號及107年1月5日第S082612號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嗣原處分機關以訴願
人1年內共有2次違反相同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條第3款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等規定,以106年10月19日廢字第41-106-101076號及
107 年1月16日廢字第41-107-011547號裁處書,分別處訴願人新臺幣1,200元及3,600元
罰鍰。訴願人不服107年1月16日裁處書,於107年5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本件訴願人第 2次(107年1月16日)裁處書所認違規
時間係在第1次106年10月19日裁處書送達前,是第2次( 107年1月16日)裁處書加重處
罰之金額並非妥適,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07年6年4日北市環稽字第107600
2124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7年1月16日裁處書。準此,10
7年1月16日裁處書已不存在,本件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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