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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8.09. 府訴二字第10720911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承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3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324402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6日檢具申請書、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承
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申請房型:其他特殊身分戶一房型 收件序號:107HEEH00040),經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依其申請書之記載進行評點,其評點原始分數為15分,經
原處分機關以簡訊通知於 107年3月7日辦理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同分案件配租順序抽籤
,並於當日公布各房型之最低評點分數( 1房型之評點分數為25分),訴願人於該日以其申
請書(自行勾選項目)漏勾選獨居項目為由向社會局申請複查評點分數,經社會局於107年3
月8日實地關懷訪視確認訴願人獨居事實,因訴願人複查後調整分數落在一房型評點分數為2
5分混合正、備取之同分組別,乃依評點分數複查說明第2點規定,該組不再重新抽籤,而將
訴願人調整至該同分組別之序號最末位;嗣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3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
2440200 號函核定訴願人符合承租資格,依其評點分數為25分,列為第86配租順位(備取)
,並訂於107年3月27日辦理一房型剩餘戶由備取戶遞補選屋作業(遞補至身分類別配租戶數
上限為止)。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7年3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23日及5月11日補充訴
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年1月12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304495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市健康公共住宅受理申請承租。公告事項:一、租賃標的、期限及費用(一)標的
座落:臺北市松山區○○路○○號等。(二)戶數與坪型:共計507戶。1、一房型(13
坪、17坪): 360戶(含通用設計戶24戶)。......二、租賃對象條件資格(一)基本
資格條件:......2、戶籍、就學、就業限制...... (2)以本市市民、原住民族戶及
特殊身分保障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須設籍本市。......(二)特殊身分保障戶:除前揭
基本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3、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或家
戶人口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 (2)個別狀態:......丙、獨居身
障者或65歲獨居老人(原住民族55歲以上)。丁、身心障礙者。......三、招租方式:
(一)抽籤制:以本市市民戶、設籍在地區里戶及本市就學就業戶、原住民族戶、低收
入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以電腦抽籤排定選屋順序。(二)評點制: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由本府社會局進行評點,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選屋順序。(三)青年創新回饋戶
......四、配租比例及分配戶數依申請類別分述如下:......(二)特殊身分保障戶:
......3、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101戶(20%,包含一房型72戶、二房型20戶、三房
型 9戶)。五、租賃程序......(二)申請期限及方式:......2、申請方式:(1)
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日截止前......,親自或以掛
號郵寄......,逾期案件不予受理。3、申請時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
....(四)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之評點方式:1、依申請人自行
勾選項目,逐一審核比對身分別,身分別認定有疑義時,由本府社會局查核。2、評點
項目為複選,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選定申請人順序及建立遞補名冊。3、如評點總分
相同時,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申請人順序。(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五)書面審查
結果通知:......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依本府社會局進行資格審查及評定總分高
低順序。......(六)選屋配屋作業:......2、......另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
殊情形身分戶』合格者,依本府社會局評定總分高低排序(評點總分相同時,至指定處
所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申請人順序)。......。」
附件 1.2健康公宅出租申請書(特殊身分)七、填表說明及評點分數對應表(節略)
┌───────────────────────────────────┐
│ 個別狀態 │
├───────────────┬──────────────┬────┤
│ 內容 │ 填表說明欄 │ 分數 │
├────┬──────────┼──────────────┼────┤
│ 獨居 │身障者或65歲以上老人│指家戶成員內有本市列冊之獨居│ 10 │
│(每名)│(原住民族55歲以上)│老人、由里長開立證明書或經本│ │
│ │ │局確認獨居事實之身障者。 │ │
├────┼──────────┼──────────────┼────┤
│ 身障 │領有本市核(換)發或│1.指家戶成員內領有本市核(換│ 5 │
│(每名)│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 │
│ │證明之輕度、中度 │ 證明之輕度、中度、重度或極│ │
│ ├──────────┤ 重度;領有障礙類別屬自閉症├────┤
│ │領有本市核(換)發或│ 、肢障、智障或精障之身心障│ 7 │
│ │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 礙手冊或證明者,如家戶內同│ │
│ │證明之重度、極重度 │ 時有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 │
│ ├──────────┤ 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輕├────┤
│ │領有障礙類別屬自閉症│ 度身障者(5分)及肢障者(│ 10 │
│ │、肢障、智障或精障之│ 10分),請分別填寫符合者│ │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姓名,計分為15分。 │ │
│ │ │2.障礙類別定義如下:針對領有│ │
│ │ │ 身心障礙證明之自閉症、智障│ │
│ │ │ 或精障指經身心障礙鑑定後,│ │
│ │ │ 對應至新制第 1類神經系統構│ │
│ │ │ 造及精神功能……。 │ │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健康公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複查申請表之評點分
數複查說明第 2點規定:「如複查後評點分數與原始分數有差異,依複查結果分數為準
,若該分數有其他同分者,將辦理該同分組再次抽籤作業,惟調整後分數落在各房型混
合正、備取之同分組別(1房型為評點分數25分之組別;2房型為評點分數......),該
組將不再重新抽籤,而將申請人調整至該同分組別之序號最末位......。」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社會局將訴願人評分為15分,惟訴願人為獨居並領有身心障
礙精神障礙中度手冊,評分應為25分,雖分數核算須由(申請人)勾選申請表並經(社
會局)核定,但是原處分機關及評分的社會局皆未在抽籤之前先公布分數或是給予申請
人查詢自己分數的管道,申請人有漏填的情況或分數漏算亦無法補正,致社會局未將訴
願人獨居部分的10分計入;經訴願人向社會局申請複查,社會局重新核算訴願人之評點
分數為25分,請求重新抽籤或為其他補救措施。
三、查本件訴願人係以書面申請方式,檢具其自行勾選項目之申請書、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申請房型:其他特殊身分戶一房型 收件序
號:107HEEH00040),經社會局依其申請書記載進行評點,其評點原始分數為15分,經
原處分機關以簡訊通知於 107年3月7日辦理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同分案件配租順序
抽籤,並於當日公布各房型之最低評點分數( 1房型之評點分數為25分),訴願人於該
日以其申請書(自行勾選項目)漏勾選獨居項目為由向社會局申請複查評點分數,經社
會局於 107年3月8日實地關懷訪視確認訴願人獨居事實,因訴願人複查後調整分數落在
一房型評點分數為25分混合正、備取之同分組別,乃依評點分數複查說明第 2點規定,
該組不再重新抽籤,而將訴願人調整至該同分組別之序號最末位;嗣經原處分機關以10
7年3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2440200號函核定訴願人符合承租資格,依其評點分數為2
5分,列為第86配租順位(備取),並訂於 107年3月27日辦理一房型剩餘戶由備取戶遞
補選屋作業(遞補至身分類別配租戶數上限為止)。有訴願人107年1月16日申請書、10
7 年3月7日本府社會局辦理「健康公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複查申請書、社
會局107年4月9日北市社綜字地10735442700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申請複查後其之評點分數經社會局重新核算為25分,25分同分者應辦理重
新抽籤,請求重新抽籤或為其他補救措施云云。經查:
(一)按原處分機關以107年1月12日公告辦理本市健康公共住宅受理申請承租,公告事項第
3點至第5點規定:「......三、招租方式:......(二)評點制:其他特殊情形身分
戶,由本府社會局進行評點,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選屋順序。......四、配租比
例及分配戶數依申請類別分述如下:......(二)特殊身分保障戶:......3、其他
特殊情形身分戶: 101戶(20%,包含一房型72戶......)。五、租賃程序......(
四)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之評點方式: 1、依申請人自行勾選
項目,逐一審核比對身分別,身分別認定有疑義時,由本府社會局查核。 2、評點項
目為複選,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選定申請人順序及建立遞補名冊。......(五)..
.... 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依本府社會局進行資格審查及評定總分高低順序。..
....」是以申請承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之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者,
於申請時由申請人自行勾選項目,並明定評點項目為複選,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由
本府社會局查核,進行資格審查及評定總分高低順序。查本件訴願人於107年1月16日
檢具其自行勾選項目之申請書(並經其簽名)、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
請承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訴願人僅在個人狀態項目中勾選符合身障項目「領有本市
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輕度、中度」及「領有障礙類別屬自閉症
、肢障、智障或精障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其分數分別為 5分及10分,經社會
局評點原始分數為15分;復查該申請表「獨居」項目,訴願人確未勾選,社會局未採
計該項目之分數,符合填表說明及評點分數對應表之規定,並無違誤。嗣訴願人以其
申請書漏勾選獨居項目為由,向社會局申請複查評點分數,經社會局於 107年3月8日
實地關懷訪視確認訴願人獨居事實,該項目分數為10分,因訴願人複查後調整分數落
在一房型分數為25分混合正、備取之同分組別,社會局乃依評點分數複查說明第 2點
規定,該組不再重新抽籤,而將訴願人調整至該同分組別(25分)之序號最末位,原
處分機關以107年3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32440200號函核定訴願人符合承租資格,
依其評點分數為25分,列為第86配租順位(備取),並無違誤。
(二)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健康公宅』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複查申請表」
之評點分數複查說明第 2點規定:「如複查後評點分數與原始分數有差異,依複查結
果分數為準,若該分數有其他同分者,將辦理該同分組再次抽籤作業,惟調整後分數
落在各房型混合正、備取之同分組別(1房型為評點分數25分之組別;2房型為評點分
數......),該組將不再重新抽籤,而將申請人調整至該同分組別之序號最末位....
..。」查本件訴願人申請之房型為1房型,依原處分機關 107年1月12日公告辦理本市
健康公共住宅受理申請承租,公告事項第 4點規定,訴願人之評點分數為25分,其複
查結果分數經過調整後分數落在 1房型評點分數為25分之混合正、備取同分組別,依
前揭評點分數複查說明第 2點規定,該組將不再重新抽籤,而將訴願人調整至該同分
組別之序號最末位。是訴願人主張應重新抽籤,應係誤解法令,不足採據。從而,原
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公告,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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