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7.09.07. 府訴一字第107209128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訴願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4月2日北市財菸字第10760004003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接獲檢舉,查得訴願人於其所屬「○○○」網站(網址:xxxxx ,下稱系爭
      網站)刊登載明「......○○○ ○○提貨館......○○ ○○ ○○ 清酒(下稱系爭酒
      品)...... 720ml......特價:NT.2,718......數量......付款方式 信用卡一次性/網
      路ATM/ATM轉帳付款......購物車 直接購買......」等酒品名稱、價格、數量及付款方
      式等內容,消費者點選酒品及數量加入購物車,填寫訂購人及取貨人資訊後送出訂單並
      結帳,待離境時至訴願人所經營之○○店取貨。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以電子購物方式
      販賣酒品,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乃以民國(下同)107年3月1日北市財菸
      字第1073024010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以 107年3月15日書面陳述意見略以
      ,訴願人經營系爭網站係提供○○店商品之代訂購服務,並於提貨地點即前開免稅店設
      有服務人員核對消費者之身分,未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等語。原處分機關
      仍審認訴願人違規屬實,因係第1次違規,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1項、菸酒查緝及檢
      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13款規定,以 107年4月2日北市財菸字第107600040
      03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1萬元罰鍰,並限於收到裁處書之日立即停止網路販售酒
      品行為。該裁處書於107年4月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5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6 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7年8月17日北市財菸字第10760041481號函通知訴願
      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4月2日北市財菸字第10760004003號裁處書。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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